《公民常用法律文书范本:条文检索与应用指引》:
第一,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揽人占有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已经被定作人所占有,承揽人就没有权利再把标的物收回来,然后再行使留置权。
第二,必须是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给承揽人的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合同约定包括约定的期限,当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的金额和日期付以上费用时,承揽人就有权行使留置权。
(九)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工作完成中,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应由何方负担损失问题。若由承揽人负担风险,则承揽人不能向定作人请求报酬或者其他有关费用;若由定作人负担,则定作人虽不能得到工作成果,也仍应支付报酬或有关费用。我国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由定作人承担。根据以上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的风险负担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而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下意外毁损灭失的,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也有的学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区别材料的所有权归何方,由材料的所有人承担风险责任。承揽人占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如因可归责于承揽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承揽人的保管义务使然。但在该材料因不可归责于承揽人的事由意外毁损灭失时,则不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因为按照风险责任的一般原理,所有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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