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管理生物经济学》:
赎回是另一种控制捕捞努力量的方式。顾名思义,赎回是通过从个体所有者手中购买渔船,使这些渔船退出渔业,从而降低潜在捕捞努力量。鉴于篇幅限制,这里就不对其进行详细讨论,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本章后面的参考文献。
根据上面的讨论可以得到几个结论。首先,当无许可证限制制度时,赎回只是一个临时的方法。其次,若渔业处于船数降低的轨迹上,则可能不需要赎回。正常退出会使渔船数量降至平衡水平;赎回可能会加快退出,并为退出者提供资金帮助。总体来说,赎回会在轨迹上产生一个突跃,但船队恢复至平衡路径,不存在长期利润。此外,渔船数量的暂时性变化是一种很粗略的控制手段,很难对其进行设定并使其达到目标资源量。但渔船数量是一个具有弹性的限制,因为随着资源量的增加,剩余渔船会增加捕捞努力量,也可以通过改善技术从而不受资源量的影响。
分析表明,许可证限制制度是现代渔业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可以显著改善传统管理的效果,具有增加平衡资源量和获得净收益的潜力,同时还可以纠正一些公开人渔带来的浪费问题。此外,在实施这些制度时还有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需要加以考虑,尽管这些注意事项没有指出致命的缺陷,但它们指出了实施这些方案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首先需要强调,有利的结果取决于模型的基本假设,模型必须令当前技术水平为某一定值。随着时间的变化,技术也会发生变化,更直接地说,这是一个基于投入的方案,技术具有改变的趋势,导致投入限制的约束力更小。从模型来看,这意味着PEC向上移动后,随后可能会产生由于技术变化的向下移动。资源量的增加和经济收益可能是暂时的。
其次,该模型假设渔船是同种类型,且许可证能够分发给个体渔船。当然,现实中渔船存在许多类型,基于技术改善,每艘渔船能够频繁且独立地进行升级。在某些情况下,许可几种渔具例如渔业陷阱可能更适合。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均很难找到合适的捕捞努力量。一只100m长的渔船的捕捞努力量不等于一只200m长的渔船,且两只100m长的渔船与一只200m长的渔船的捕捞努力量也不相等,一只船向另一只船转移捕捞许可证或者渔船需要被替换时,会出现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在许可证限制制度下,捕捞能力如何随时间被限制在固定值内。关于涉及的实际问题的细节,参见本章参考文献。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理论正确,将该讨论推广至普遍情况并考虑限制船数可能伴随着限制日捕捞努力量将是理论上的飞跃,然后在其他类型的控制下,最终获得适宜的渔船数量以适当方式作业。这是关于ITQ讨论的一个很好的延续,由于许可证性质的差异,参与者具有激励使TAC产生最大的效率,从而使经济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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