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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国家司法考试必读.理论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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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90245
  • 作      者:
    杜洪波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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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归纳总结:夯实理论基础
★梳理脉络:建立知识框架
★深入浅出:道破法理真缔
★理论精准:浓缩精确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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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杜洪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指南针授课名师。授课风趣幽默,独创“法理三言”解题法,直击考题;多年从事司考命题研究工作,预测精准;参与卷四阅卷,独创简答、论述“一分钟及格法”,受惠数万考生,讲授卷四全科,被考生誉为理论法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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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具备以下特点:
1.考点全面重实战。普通的理论法参考书“删繁就简”的做法已不适应当下,本书在选取考点时,几乎涵盖了司法考试中所有的命题重点,甚至没有刻意回避难点。
2.紧扣命题高效率。每个重要考点后均附命题分析,利于快速掌握命题角度,“精确制导”,提高备考效率。
3.思维导图建体系。法理和宪法的体系庞杂,因此在每个重要考点前均附思维导图,“纲举目张”,利于快速建立体系。
4.表格清晰减压力。针对法治理论、司法制度及法制史,采用大量表格,使学习思路更加清晰,“拨云见日”,大大减轻备考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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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编法理学

导论:法理学的框架及结构
第一讲法的概念与本质
本讲内容属于法理学最基本的理论,在司法考试中每年均有涉及,在选择题中直接考查的分值为2分左右;但论述题、简论题往往会用到本讲的理论,因此需要重点学习。2016年备考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有: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区别、法律的社会性和物质制约性、主要法学流派的观点。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思维导图】
“什么是法?”这是最根本的法律问题。因为法的概念不同,导致了法律的范围不同,进而导致我们要遵守的“法”也是不同的。有些法虽然是国家制定的,但违反人类道德(例如希特勒时期的《种族法》宣扬种族灭绝),那它还是不是法?或者说,如果你按照这种规定实施了种族灭绝行为,那么你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答案取决于什么是法。
整体而言,关于法的概念有两大立场:“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二者分类的依据是:是否认为法与道德之间有本质、必然联系。
(一)实证主义法学派
1基本立场。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没有本质或必然联系,或者说,“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没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按照这种观点,人们只需要遵守“实然的法律(即实际存在的法律)”,而不需要遵守“应然的法律(即道德的应然要求)”。因此,即便某个实际制定出来的法律违反了道德,人们仍然需要遵守。“恶法亦法”即是这个意思。
2具体种类。
(1)以“权威性制定”作为定义法的首要因素。即只要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特定规则都是法律,不管它是否违反道德。这是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代表人物有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
(2)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法的首要因素。即只要某种规则在社会中实际有效,它就是法,而不管它是不是权威机关制定的,也不管它是不是违反道德,这是社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代表人物有埃利希、庞德。
(3)还有些法实证主义者,将“权威制定”和“社会实效”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即只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且在社会中实际得到人们的遵守,这就是法。
(二)非实证主义法学派
1基本立场。
非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内容的正确性(即道德)是法的必要因素。因此,如果某个法律违反道德,那它就不是真正的法,人们违反它并不构成“违法”。“恶法非法”即是这个意思。根据非实证主义的立场,前述的希特勒《种族法》违反道德,因此不是真正的法,可以不遵守。
2具体种类。
(1)自然法学派主张,内容的正确性是法概念的唯一要素。
(2)综合法学派主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制定以及社会实效,都是法概念的必备要素。
【例解】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由于立场不同,导致在特定案件中的结论也是不同的: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昏倒在地。张某将赵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三个红灯,将赵某及时送到医院抢救。对于张某闯红灯的行为是否处罚?交通警察面临两种选择:
(1)实证主义立场。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张某进行处罚。
(2)非实证主义立场。张某虽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但由于其目的是为了挽救人的生命,是高尚的道德行为,因此,对张某不进行处罚。
【例1-1】(2013年•卷一•88题)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答案:C。非实证主义法学包括自然法学还包括综合法学。A正确:实证主义认为实定法与道德(应然法)无本质必然联系;B正确:综合法学派就没有排除实效和权威制定,排除实效和权威制定的仅是自然法学派;D正确:根据是否与道德有必然联系,才能将实证、非实证区分开来。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二、西方主要法哲学流派
西方存在众多的法哲学流派,这些流派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法律的本质”,为人们展现出“法律的多面性”。这也表明,在法理学看来,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因为不同的法学流派有不同的观点,学派立场不同,答案也会不同。
2016年备考,考生除了掌握上述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外,还需了解功利主义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1功利主义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是:人们有“趋乐避苦”的本能,因此法律制度要符合这种本能,增加人们的“快乐”,减少人们的“痛苦”。按照该学派的观点,如果为了挽救10个人而杀掉1个人,就是合法的。
2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的核心观点是:“民族精神”才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制度必须依据“民族精神”来设计。该学派对后世的社会法学派(强调习惯法)有重要影响。
【例1-2】(2013年•卷一•53题)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答案:CD。B选项表述正确是因为:一命换多命是以一份“痛苦”换来了多份“快乐”。D选项表述错误是因为:不同的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立场,立场不同导致案件结果可能不同,因此,案件中特别是疑难案件中往往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例如该案如果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生命权都是平等的,不得进行数量比较”,那么“一命换多命”的做法并不符合“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思想,“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
C五人之间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D从不同法学派的立场看,此案的判决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三、马克思主义论法的本质
【思维导图】

(一)第一层本质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的行为规范。
(二)第二层本质为法的阶级性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不是全部社会成员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意志。
【命题分析】针对阶级性,考生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这种意志仅具有表面上的公共性、中立性,不能把统治阶级意志等同于“公共意志”;
2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它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
3统治阶级在进行利益衡量时,会考虑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最终的结果——法律,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大部分法学家都承认,法的内容受社会因素制约;马克思更进一步地看到:在这些社会因素中,最根本的社会因素(或者说最终决定力量)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即国家只不过是把“社会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
【例解】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企业的垄断行为,为了对此规范,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也就是说,国家之所以规定《反垄断法》,是因为“社会中出现了垄断企业”,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国家立法提出了这种需求。
【命题分析】针对社会性,考生需要明确的是,马克思法学派与其他法学派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社会是法律的前提与基础,而在于:是否承认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的根本决定作用。
【例1-3】(2007年•卷一•1题)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D。A选项,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承认物质生活条件的根本决定作用”;B选项,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选项,法律内容的决定性要素是物质生活条件。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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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法理学
第一讲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二、西方主要法哲学流派
三、马克思主义论法的本质
第二讲法的形式与特征
一、法的形式
二、法的特征
第三讲法的作用和价值
一、法的作用
二、法的价值
第四讲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二、法律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
第五讲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三、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第六讲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二、法律体系
第七讲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三、法的效力体现
第八讲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三、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法律事实
第九讲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含义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五、法律制裁
第十讲法的制定
一、立法概述
二、立法原则
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第十一讲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三、司法
四、守法
五、法律监督
第十二讲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适用的目标
二、法律适用的步骤
三、事实判断、价值判断
四、法律证成
第十三讲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一、法律推理
二、法律解释
第十四讲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法的产生
二、法的发展
三、法律发展的方式
第十五讲中国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
一、中国的法传统和现代化
二、法律意识
第十六讲法与社会
一、本讲思维导图
二、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三、法与经济
四、法与政治
五、法与道德
六、法与人权
第二编宪法学
第一讲宪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宪法渊源
二、宪法分类
第二讲宪法特征与宪法原则
一、宪法特征
二、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
第三讲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宪法的产生
二、宪法的发展
三、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讲宪法的实施与保障
一、宪法的解释和保障机关
二、宪法保障的方式
三、我国宪法的保障方式
第五讲宪法的效力与作用
一、宪法的效力
二、宪法的作用
第六讲当代中国的国家结构
一、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
二、我国的行政区划
第七讲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
第八讲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
第九讲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
二、我国宪法对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第十讲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一、社会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二、我国宪法关于社会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讲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二、民族自治机关
三、民族自治权
第十二讲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基层群众性组织概述
二、村民委员会
三、村民会议
四、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讲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权限
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第十四讲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二、选举程序
三、人大代表的离职
四、代表资格的暂停与终止
五、人大代表的补选
六、人大代表的权利
第十五讲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一、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
四、询问和质询
五、撤职案(仅限地方各级常委会,不包括全国常委会)
第十六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组成
二、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下设组织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讲国务院
一、组成及任期
二、国务院的职权
第十八讲国家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任职资格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
第十九讲地方国家机关
一、地方人大及其相关机构
二、地方政府
第二十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权利的分类
二、基本权利的内容
第三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二、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第三讲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二、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四编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讲司法制度概述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司法的功能
三、司法制度
四、司法公正
五、司法效率
六、司法独立
第二讲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三讲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概述
二、审判组织
第四讲法官职业道德
一、法官概述
二、法官职业道德
第五讲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一、检察制度概述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六讲律师制度
一、律师制度概述
二、律师
第七讲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一、律师事务所概述
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制度
三、律师职业道德
四、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八讲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
三、法律援助义务的免除
四、法律援助的终止
第九讲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一、公证制度概述
二、公证员
三、公证的业务范围
四、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五编法制史
第一讲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治思想与法律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三、秦代时期的法律
四、汉代法制
五、魏晋南北朝法制
第二讲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一、唐代的法制
二、宋代的法律
三、明朝的法则
四、清朝时期的法律
第三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一、清末“预备立宪”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四、民国时期的宪法
第四讲罗马法
一、《十二表法》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三、罗马法的分类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第五讲英美法系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美国法
第六讲大陆法系
一、法国法
二、德国法律
三、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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