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理论与实务》: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可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的条件、对象、实施程序、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部门为履行监管职能,在行政执法中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否则就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3.不服行政许可的案件。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涉及到的许可事项比较多。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监管中涉及的许可包括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生产及经营、化妆品的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餐饮服务的许可,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化妆品的产品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条件、实施程序、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存在拒绝受理、不予答复、拒绝发证或拖延发证等情况,都有可能提起行政诉讼。
4.认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当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特定国家机关提供保护和救济。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负有对相关产品质量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无正当理由,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例如无故拒绝受理、查处投诉举报,逾期答复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