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一带一路”国家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指引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40433
  • 作      者:
    江苏省南通市司法局,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组织编写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收藏
编辑推荐
  本书对“一带一路”沿线66个国家的贸易、投资、劳工等方面的法律体系有较为全面、细致的阐述和分析。
展开
作者简介
  南通市司法局,为南通市政府工作部门。南通市司法局积极响应“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敏锐地发现该战略的实现有赖于企业实体积极有效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扩展和推进,联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外资企业设立、外汇使用、进出口限制、关税、检验检疫等法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作为华东地区*一的一所对外经济贸易类大学,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研究与教学、拥有一大批在反倾销、反补贴、WTO、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领域学有所长的专家学者,更是建立了国际贸易法研究中心等近十个科研中心,其中国际经济组织法律文本研究中心旨在对当前主要国际经济组织发布的国际条约、示范法、法律通则、有关国际经贸法律规则的调研报告等法律文本进行翻译和分析研究,为我国政府对外缔结相关经贸协定提供信息和文本支持。中心不仅礼聘美国杜克大学的StevenL。Schwarcz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国际投资法领域专家DavidGantz教授及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原副校长、国际商务外语学院叶兴国教授担任顾问,更拥有法学院院长倪受彬教授、国际商务外语学院院长王光林教授、徐凯教授、温建平教授、周小进教授、吴岚副教授、蔺捷副教授、朱佩芬副教授、徐东风副教授等一大批在国际经贸和投资规则领域各有所长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组织法律文本以及经贸法律规则的翻译和研究上具有雄厚的实力和得天独厚的优势。
展开
内容介绍
  南通市司法局组织有关研究人员,通过查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务部、外交部、经济贸易部及海关等官方网站发布的国内法律以及我国驻沿线国家使领馆、参赞处发布的有关外资企业设立、外资劳工雇佣及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动植物及其制品检验检疫等法律规则,参照我国商务部发行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的有关内容,在此基础上写成《“一带一路”国家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指引手册》一书。分区域对“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国家现行的公司法、外资法、外资优惠政策、进出口管理法规、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整理和归纳,尤其针对南通当地建筑企业众多,对外投资以基础设施工程承包为主的特点,为更好地服务当地企业对外进行工程承包活动的客观需求,特别针对工程承包、招投标条件和程序等法律规则专设一节,为当地建筑企业通过工程承包进行海外投资提供有针对性的规则指引。
展开
精彩书摘
  导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通过改革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高等教育等措施,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使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但是,近年来,中国经济面临增长放缓的压力。传统的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渐渐放慢了脚步。自从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以来,海外市场的需求锐减,我国过去一直倡导的“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战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虽然国内需求不断提升,但是产能过剩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扩大财政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可刺激经济增长,但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且刺激效应也会不断减弱。过去经济发展模式还带来了环境恶化、自然资源匮乏、区域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与此同时,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为应对全球经济危机,保持并进一步提升本国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各国掀起了商签各类区域性贸易投资协定的热潮,在本区域内实施更加宽松优惠的货物进出口与投资政策。与此同时,美国、日本和欧盟等经济体为了刺激经济复苏都轮番实行货币量化宽松政策,因而,中国政府持有的大量的外汇储备贬值风险越来越高。
  为了应对国内的经济形势和世界格局的变化,中国政府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倡议。2013年9月7日,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表重要演讲,首次提出了加强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倡议;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会发表重要演讲时明确提出,中国致力于加强同东盟国家的互联互通建设,愿同东盟国家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把“一带一路”提升为国家战略,要求努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探寻经济增长之道,拓展发展空间,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实现合作共赢。
  2015年4月,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宣告“一带一路”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一带”,指的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在陆地范围。它有三个走向,从中国出发,一是经中亚、俄罗斯到达欧洲;二是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三是中国到东南亚、南亚、印度洋。“一路”,指的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两条,一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二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前三季度,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沿线48个国家进行直接投资达到120。3亿美元,同比增长66。2%,2015年前三季度,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57个国家承揽了3059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签合同额达到591。1亿美元,同比增长24。9%,主要涉及电力工程、房屋建筑、通信工程、石油化工、交通运输建设等领域。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入到“走出去”的行列。对众多的中国企业来说,“一带一路”的建设蕴含无限的商机。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既为我国企业与沿线国家进行贸易往来和对外投资带来机遇,也充满了挑战,需要我们有高度的风险意识。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不少中国企业纷纷到一些发展中国家投资兴业,通过竞标承揽了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但是,由于这些国家政局不稳定,党派斗争激烈、内乱和宗教冲突时有发生,政府颁布的对外政策随着执政党的变化而频繁更动,给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造成了巨大损失。也有些企业因对东道国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而在投资决策或者投资管理过程中蒙受损失。因此,准备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有必要对东道国的政治格局、法律制度、投资环境乃至宗教、文化习俗进行仔细研究,在投资之前做好风险应对预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
  《“一带一路”国家法律服务和法律风险指引手册》旨在向广大的中国企业和企业家介绍65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劳工和建筑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关注他们在这些国家投资兴业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他们能在东道国合法投资经营,顺利地完成建筑工程项目,获得预期的收益。
  在投资法律制度方面,本书介绍了相关国家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包括投资者的资质认定、投资额度等)、鼓励投资、限制投资以及禁止投资的领域、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成立公司的程序、出资的方式、企业类型、需要上交主管部门的资料、土地使用和转让、持股比例、公司所得税和所得税的减免与优惠、外汇管理与利润汇出、投资援助与国家保障、政府采购、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
  在贸易法律制度方面,本书重点介绍相关国家的进出口税率、关税减免、非关税壁垒(包括技术壁垒、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原产地标准、环保要求以及某些灰色区域等)、进出口禁令等进出口管理制度、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外汇管理等方面内容。此外,本书还介绍了相关国家与中国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以及自由贸易区的免税政策。
  在劳工法律制度方面,本书重点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者雇佣当地劳工应注意的事项,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形式(如集体合同、临时合同)、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工会组织、大规模裁员、工人的薪酬、劳动时间和假期、劳动争议的解决等。其次,本书还介绍东道国对外籍劳工的许可条件(如外籍劳工的资质、在境内居留的时间长度)、限制、劳工本地化要求(包括有些东道国还规定当地劳工的优先权,或要求当地员工的人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中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以及外国劳工的权利等问题。
  在建筑工程法律制度方面,本书主要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筑行业的许可制度,以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式和程序,还介绍部分国家的《设计法》《建筑法》《环评法》《土地改造法》的相关内容,如对项目承包商的资质要求、建设质量上的要求、设计上的要求、环保要求、安全要求等。本书列出了在相关国家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应注意的事项,如审批程序、当地代理、成本核算、项目工期、项目验收和移交、争端解决等。
  最后,本书针对各国有关贸易、投资政策和法律的特点及其社会治安、政策稳定性、与周边国家关系等现实状况,对企业与该国进行贸易往来或者向该国投资提示了应当注意的事项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对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以及企业对沿线国家的贸易、投资活动有所助益。
  新加坡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新加坡共和国(以下简称新加坡)地处东南亚,以英语为官方语言。新加坡推行议会制,现由人民行动党执政。
  新加坡推行自由贸易经济,高度依赖国际市场。新加坡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10个成员国之一,也是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经济体之一。新加坡是东盟地区首个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2008年10月,双方签署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协定》。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主要投资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局是新加坡的投资主管部门,隶属新加坡贸工部的法定机构,主要负责吸引外资。
  新加坡投资环境风险低,适合进行投资。由于历史原因,其英美法律体系特征明显,而贸易投资的成文法比较少见,与投资相关的有《公司法》《新加坡企业注册法》及《出口商品管理法》等。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多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经济合作协议。
  (二)投资准入及程序
  投资者和家属要想在新加坡居留,以便亲自打理公司业务和出入境,必须向新加坡人力部申请《创业入境准证》。《创业入境准证》有效期为2年,只要企业持续在新加坡经营,持有者就可以申请续签。另外,《长期探访证》需要在新加坡进行可行性研究或业务洽谈的企业家在新加坡逗留长达6个月。持有《长期探访证》者可以多次入境,不必每次向当局重复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向移民与关卡局申请《多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和5年。企业家可向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提出申请(需要附加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推荐信)。
  新加坡不特别设置外商投资产业限制。原则上外资和内资、国企和民企一视同仁。需要特别批准和许可的商业活动包括:银行和金融业务;交易证券或担任财务顾问;制造《制造管制法》(第57章)附件一和附件二中所列商品;经营属于法定定义“毒药”“有害物质”“有毒工业废料”或“放射性材料”范围内的化学品;经营雇佣代理;经营酒店或旅游代理;贷款以及从事仅可由拥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士从事的活动,如律师和会计师。
  新加坡政府为现有企业和新设企业提供许可信息和资源网上商业许可一站式服务“OBLS”。申请执照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星期到两个月。大多数营业执照可以通过OBLS网上申请。
  (三)公司注册程序和要求
  首先,通过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网站,进行企业名录查询,核查公司名称是否可用。其次,根据核准的公司名称和行业分类,准备公司注册文件,包括公司章程(M&AA)、董事任职声明(FORM45)、股东信息以及股权认购情况、董事利益披露、董事声明等其他相关文件。公司董事、股东等相关人员签署注册文件;最后,所有文件准备就绪后,由专业公司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电子提交所有注册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变更名称,必须召开特别股东大会,上报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数目没有限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但在注册公司时,需要至少一名新加坡常住居民担任董事,且董事必须符合年龄规定具有担任董事的能力。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法对外国人、外国公司在新加坡公司的参股比例没有限制,公司股东可以同时兼任公司董事。公司若变更股东,须通过股权转让证书来完成,并上报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注册公司时,需要提供一个公司地址,该地址可以与经营或联络地址不同,但要确保所选择的公司地址已获得新加坡市区重建局(UrbanRedevelopmentAuthority)批准作为商业用途。
  新加坡公司以股权发放形式存在,公司在注册时需要至少发行一股,新注册的公司股权价格以新加坡元或美元等币种计算。在公司注册并开立银行账户之后,可以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增发股票,增加缴足资本。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至少委任一位新加坡常住居民担任公司注册秘书。公司注册秘书一职,在任何时候不可以空缺超过6个月。公司可以从事所有合法经营活动,注册时需要选择一项或者两项公司的主营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网站,查询新加坡标准行业分类码(SSICCode)业务种类。对于从事船舶加油、进口新鲜生鲜肉食、果蔬、私立学校、幼儿中心等行业及领域的公司在开始营业前需要向有关机关申请特别执照或准许证。
  ……
展开
目录
导言
新加坡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马来西亚联邦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缅甸联邦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泰王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柬埔寨王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文莱达鲁萨兰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菲律宾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蒙古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保护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伊拉克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土耳其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约旦哈希姆王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黎巴嫩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保障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以色列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保护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巴勒斯坦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沙特阿拉伯王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也门共和国
一、基本情况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保护标准
五、建筑工程法律体系
六、小结
阿曼苏丹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卡塔尔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科威特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国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巴林王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动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希腊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塞浦路斯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印度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保护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保护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阿富汗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马尔代夫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不丹王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小结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土库曼斯坦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动法律体系
五、建筑工程法律体系
六、小结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吉尔吉斯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保护法律体系
五、建筑工程法律体系
六、小结
俄罗斯联邦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乌克兰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白俄罗斯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格鲁吉亚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制度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阿塞拜疆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亚美尼亚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动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摩尔多瓦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波兰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立陶宛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爱沙尼亚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动法律制度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拉脱维亚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保障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捷克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斯洛伐克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匈牙利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克罗地亚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动法律规定
五、建筑工程法律体系
六、小结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黑山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制度
六、小结
塞尔维亚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保障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罗马尼亚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保加利亚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保障
五、建筑工程法律体系
六、小结
马其顿共和国
一、国情简介
二、投资法律体系
三、贸易法律体系
四、劳工法律体系
五、建筑法律体系
六、小结
后记
附件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