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神与公安工作:以民事权利保护为中心》:
(二)公安法规体系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公安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法规体系既有构成国家行政法规体系,调整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公共秩序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公安法规,又有一定数量的打击刑事犯罪,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刑事法规,这部分公安刑事法规体现出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的特殊性,体现出公安机关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的刑事司法任务,是国家刑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安法规体系的构成
公安法规体系是将内容不同、形式各异的各种公安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科学的分类,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各部门法规组织成一个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整体。因此,建立公安法规体系,首先应当对公安法规进行科学的分类,这是公安法规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反映公安法规体系内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客观规律,而且对公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对公安法规进行分类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对现有的公安法规进行分类,是在公安法规体系建设的理论指导下,还是在现有公安法规的基础上,着眼于公安法制建设的总趋势,进行较为规范的分类。如果我们把着眼点放在后者,那么就会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即有些设想存在的公安法规,不可能在现有的公安法规中找到。不过,既然我们要研究公安法规体系的构成,那么,还是应当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结合现有的公安法规,进行较为科学的分类。公安法规的调整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其内容涉及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安法规的分类也像其他法律规范的分类一样,按照不同的方法,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别,笔者认为,公安法规的分类应当从公安工作的实际出发,以公安法规体系的科学构成为指导,以警务内容为依据,以各项目的效力等级为原则,以警察法调整范围为主线进行分类。从这一观点出发,公安法规应由这样六部分构成,即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公安监督法规。实际上,这六部分法规构成了公安法规体系的横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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