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交易均为使用刘莹正确网上银行身份认证信息而完成的正常交易,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约定,交易指令一经确认,储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中行深圳市分行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证。中行深圳市分行对涉案交易是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基于接受刘莹网上银行交易指令的发出而完成的交易服务行为,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并无不当。
刘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1559923 X X X X这一非中国银行客服号码发出的手机短信警惕不足,轻信短信内容并登陆与中行深圳市分行,并按其指示输入个人账户密码等信息,没有尽到对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的基本保护义务,过错显著。
3.中行深圳市分行的网上银行系统不存在安全漏洞。中行深圳市分行的网上银行系统采用的是三道防线、双因素认证的方式来确保储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储户进行网上银行交易时,需使用其正确的用户名、私人密码、结合动态口令完成登陆。在提交交易指令时,除了输入动态口令外,还必须采用手机交易码进行再次身份确认验证才能完成。涉案交易属于网上银行电子交易,是一种无纸化的、与传统柜台交易有显著区别的新型交易,涉案账户登陆中行深圳市分行网上银行的用户名、密码、动态口令以及手机验证码均仅为刘莹知晓,且上述认证身份信息均是可以与刘莹分离的,所以刘莹提出涉案交易使用的IP地址并非其日常使用的地址,从而否认涉案交易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基于前述理由不排除刘莹向第三人泄露其网上银行身份认证信息或者授权、默认第三人使用其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网上操作,而且没有任何法律强制性规定网上银行的附加认证必须实现绑定某台计算机硬件或者lP地址,没有证据证明中行深圳市分行对于涉案账户、网上银行交易密码或身份认证信息泄露存在过错。中行深圳市分行在网上银行系统的登陆界面、各营业网点都有相关的提示和风险告知,也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中行深圳市分行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也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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