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民主理论:古典与现代》:
乡镇自治制度也是美国独具特色的法制,是美国民主共和制度的重要基础。乡镇的居民自治制度使乡镇居民能够自由地参与乡镇的管理,又能防止居民自由参与可能带来的多数人的专制。人民主权原则支配的乡镇自治制度中,乡镇居民是乡镇本身事务的主权者,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参与讨论,决定乡镇的共同事务,从而使居民养成爱好自由和行使自由的习惯和艺术。但是乡镇自治的这种自由只能局限在公共事务上,而不能干预个人事务上的个人自由,除非个人的行为侵害社会,否则社会无权干涉个人的自由行动,从而有效地限制了可能出现的多数人的专制。
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的司法权结构是美国民主共和制度中一项极具特色的法制。由人民主权原则主导的美国民主共和制度,多数具有绝对的权威。立法机构是代表多数的,必须服从多数,行政首长是多数选举的,是多数的百依百顺的工具。而司法权则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的,法院是对付民主导致的多数的专制的最醒目的工具,法院不能禁止民主性的多数的运动,却具有约束多数运动的偏差,引导多数的运动。法官能成为平衡民主的的强大力量。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的司法官员,他们不能强制人民立法,但至少可以强迫人民信守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美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着能够体现人民主权的陪审团,但是具有独立性的法官同陪审员是平等的,如果说陪审员能够体现多数的意志,独立的法院则具有有效地约束多数人所造成的偏差。司法机构的法官具有托克维尔所赞誉的法学家精神,法学家的心灵深处影隐藏着贵族的某些本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同贵族一样反感群众的行动,蔑视民治的政府,“法学家一方面因其爱好而自然倾向贵族和君主,另一方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倾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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