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诉讼案件应对要点指南与典型案例解析》:
(评析意见)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多次电话通知被保险人徐某,但通知时未使用录音电话,也未留存其代理人领取的签收凭证,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在法定期间内通知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同解除及拒付的决定,故法院支持了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真正做到正确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一)行使的时间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误告被保险人年龄等情形下,保险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行使的对象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象是何人,保险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在此种体系中,民法、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普通法,保险法是特别法。对同一事项,保险法有规定的,应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可知,合同解除权应向对方当事人行使。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象自然是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投保人,投保人死亡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的全体继承人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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