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贷款权和股金分红权。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主席通常由市政负责人担任,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发工资,有时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交通补助。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主要信贷对象是农村中的家庭、手工业者、商人、自由职业者及中小企业。贷款发放实行双重贷款审核制,客户经理和营业所主任分别有10万欧元和20万欧元的贷款审批权,审批后要由贷款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营业所发放贷款。贷款委员会把无权批准的信贷申请推荐给地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决定。
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省级单位,由各省行政区划内的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也属于合作性质的民间组织。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属于半官办性质,是各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法人代表,由若干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在业务经营、人员选配、机构设置、利率调整等方面可以自主决定。处于中间层次上的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充当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之间的桥梁。地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把从法兰西银行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划拨给各地方机构,对各地方机构的资金余缺进行指导。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在管理上不受上级银行的约束,具有独立性,对下属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行使管理权。在组织结构上,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行政执行机构是领导委员会,贷款审批部门是信贷委员会。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是归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的机构,相当于法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的总行,属国家银行性质,具有商业化经营的特点,运营资本通过国家财政和地方机构无偿资助资金的方式获得,主要业务是筹集和发放农业信贷,剩余部分资金可上存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或在省级行之间进行拆借,主要负责协调各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资金余缺、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办理结算和内部监管稽核、参与制定和贯彻国家农业信贷政策、控制和协调各地区的农业互助银行的业务,不提供个人投融资服务,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最高执行机构为行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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