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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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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攻略.TOP268核心考点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87627
  • 作      者:
    法律考试中心组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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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减负高效,用短的时间掌握核心常考知识点
★ 据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教材涉及考点在3000个以上,而其中核心的268个司考考点占历年司法考试近50%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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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法律考试中心,是法律出版社下属的专门研究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考试、法律硕士考试等法律相关考试的机构,其编写出版的法律法规汇编、司法考试真题等,得到广大考生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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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攻略:TOP268核心考点》精选268个常考的司法考试考点,每个考点按照考点概念分析、难点易混点分析,相关法条、历年真题、练习题等几个板块,对该考点进行全方位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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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
意义、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必考指数:10☆

(一)考点概念分析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历年真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5年试卷一第1题)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答案】D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
原则——必考指数:10☆

(一)考点概念分析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二)历年真题
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试卷一第2题)
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
【答案】C。
(三)练习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C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答案】ABCD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必考指数:10☆

(一)考点概念分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二)历年真题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2015年试卷一第3题)
A.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B.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
C.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D.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
【答案】D


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必考指数:10☆

(一)考点概念分析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三)历年真题
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15年试卷一第4题)
A.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
B.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
C.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
D.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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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目标--必考指数:10☆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必考指数:10☆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必考指数:10☆
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考指数:10☆
五、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必考指数:10☆
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考指数:10☆
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必考指数:10☆
八、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必考指数:10☆
法理学
一、法的渊源--必考指数:6☆
二、法的适用--必考指数:6☆
三、法的本质学说--必考指数:6☆
四、法的效力--必考指数:5☆
五、法的移植--必考指数:5☆
六、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关系--必考指数:5☆
七、两大法系的比较--必考指数:4☆
八、法与法律规范--必考指数:4☆
九、法律关系--必考指数:4☆
十、法的解释--必考指数:3☆
十一、法的制定机关及其权限--必考指数:3☆
十二、法律原则--必考指数:2☆
十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必考指数:2☆
十四、法的产生--必考指数:1☆
法制史
一、永徽律疏--必考指数:2☆
二、罗马法的复兴--必考指数:2☆
宪法
一、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必考指数:6☆
二、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必考指数:6☆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必考指数:5☆
四、国务院的职权--必考指数:6☆
经济法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必考指数:7☆
二、环保民事责任、环保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必考指数:6☆
三、经营者的义务--必考指数:5☆
四、经营者对"三包"的民事责任--必考指数:5☆
五、商业贿赂行为--必考指数:4☆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4☆
国际法
一、国家不当行为--必考指数:5☆
二、引渡--必考指数:5☆
三、国家领土--必考指数:4☆
四、国家继承--必考指数:4☆
五、外交人员管辖豁免例外--必考指数:4☆
六、外交机关的地位、外交人员的范围--必考指数:3☆
七、条约的效力--必考指数:3☆
国 际 私 法
一、婚姻家庭--必考指数:7☆
二、继承--必考指数:6☆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必考指数:6☆
四、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必考指数:6☆
五、冲突规范--必考指数:5☆
六、反致--必考指数:5☆
七、国际司法协助--必考指数:4☆
八、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必考指数:4☆
九、外国法的查明--必考指数:3☆
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必考指数:7☆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必考指数:6☆
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必考指数:6☆
四、《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5☆
五、信用证的银行责任--必考指数:5☆
六、提单的种类--必考指数:4☆
七、倒签提单--必考指数:4☆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一、律师的权利--必考指数:4☆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必考指数:4☆
三、律师基本制度及其法律责任--必考指数:4☆
四、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必考指数:4☆
刑法
一、盗窃罪--必考指数:10☆
二、诈骗罪--必考指数:10☆
三、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必考指数:10☆
四、抢劫罪--必考指数:10☆
五、犯罪的未遂形态--必考指数:9☆
六、故意杀人罪--必考指数:9☆
七、绑架罪--必考指数:9☆
八、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必考指数:8☆
九、犯罪的中止状态--必考指数:8☆
十、正当防卫--必考指数:8☆
十一、犯罪的既遂形态--必考指数:8☆
十二、共同犯罪的实施过限--必考指数:8☆
十三、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与地位、处罚原则--必考指数:8☆
十四、数罪并罚--必考指数:8☆
十五、非法拘禁罪--必考指数:8☆
十六、抢夺罪--必考指数:8☆
十七、侵占罪--必考指数:8☆
十八、受贿罪--必考指数:8☆
十九、挪用资金罪--必考指数:7☆
二十、强奸罪--必考指数:7☆
二十一、拐卖儿童罪--必考指数:7☆
二十二、犯罪的预备形态--必考指数:7☆
二十三、认识错误--必考指数:6☆
二十四、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必考指数:6☆
二十五、累犯--必考指数:6☆
二十六、自首--必考指数:6☆
二十七、假释--必考指数:6☆
二十八、缓刑--必考指数:6☆
二十九、走私罪--必考指数:6☆
三十、敲诈勒索罪--必考指数:6☆
三十一、挪用公款罪--必考指数:6☆
三十二、滥用职权罪--必考指数:6☆
三十三、共同犯罪的部分中止--必考指数:5☆
三十四、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必考指数:5☆
三十五、贪污罪--必考指数:5☆
三十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必考指数:5☆
三十七、因果关系--必考指数:4☆
三十八、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必考指数:4☆
三十九、剥夺政治权利--必考指数:3☆
四十、职务侵占罪--必考指数:3☆
四十一、玩忽职守罪--必考指数:3☆
四十二、立功制度--必考指数:2☆
四十三、逃税罪--必考指数:2☆
四十四、骗取出口退税罪--必考指数:2☆
四十五、想象竞合--必考指数:2☆
刑事诉讼法
一、专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职权范围--必考指数:9☆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必考指数:9☆
三、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必考指数:9☆
四、级别管辖--必考指数:8☆
五、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和方式--必考指数:8☆
六、回避的决定及效力--必考指数:8☆
七、指定辩护--必考指数:8☆
八、辩护人的权利和责任--必考指数:8☆
九、刑事代理制度--必考指数:7☆
十、证据的概念及种类--必考指数:7☆
十一、举证责任--必考指数:7☆
十二、证明标准--必考指数:7☆
十三、证人--必考指数:7☆
十四、取保候审--必考指数:6☆
十五、附带民事诉讼--必考指数:6☆
十六、期间--必考指数:6☆
十七、补充侦查--必考指数:6☆
十八、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必考指数:5☆
十九、不起诉的条件--必考指数:5☆
二十、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必考指数:5☆
二十一、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必考指数:4☆
二十二、判决、裁定、决定--必考指数:4☆
二十三、延期审理--必考指数:4☆
二十四、自诉案件--必考指数:3☆
二十五、简易程序--必考指数:3☆
二十六、二审后处理--必考指数:3☆
二十七、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必考指数: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必考指数:10☆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必考指数:10☆
三、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必考指数:10☆
四、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必考指数:9☆
五、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必考指数:9☆
六、刑事赔偿的范围--必考指数:9☆
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必考指数:9☆
八、行政复议机关--必考指数:8☆
九、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考指数:8☆
十、一事不再罚原则--必考指数:8☆
十一、法规、规章的冲突适用--必考指数:7☆
十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考指数:7☆
十三、行政赔偿范围--必考指数:6☆
十四、国家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必考指数:6☆
十五、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必考指数:6☆
十六、行政诉讼的复议前置--必考指数:5☆
十七、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考指数:5☆
十八、被告取证权的限制--必考指数:4☆
十九、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必考指数:4☆
二十、行政行为的分类--必考指数:3☆
二十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考指数:3☆
二十二、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必考指数:2☆
二十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必考指数:2☆
二十四、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必考指数:2☆
二十五、政府信息公开--必考指数:2☆
二十六、发回重审裁定的适用范围--必考指数:2☆
民法
一、无因管理--必考指数:10☆
二、效力待定合同--必考指数:10☆
三、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必考指数:10☆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责任--必考指数:10☆
五、表见代理--必考指数:9☆
六、代位权及其诉讼--必考指数:9☆
七、违约责任--必考指数:9☆
八、侵犯专利权的表现--必考指数:9☆
九、宣告死亡--必考指数:9☆
十、不当得利--必考指数:9☆
十一、相邻关系--必考指数:8☆
十二、共有--必考指数:8☆
十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必考指数:8☆
十四、地役权--必考指数:8☆
十五、担保物权--必考指数:8☆
十六、抵押权--必考指数:8☆
十七、动产质权--必考指数:8☆
十八、权利质权--必考指数:8☆
十九、留置权--必考指数:8☆
二十、占有--必考指数:8☆
二十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必考指数:8☆
二十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必考指数:8☆
二十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必考指数:8☆
二十四、精神损害赔偿--必考指数:8☆
二十五、善意取得--必考指数:8☆
二十六、无权代理--必考指数:7☆
二十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必考指数:7☆
二十八、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必考指数:7☆
二十九、违约责任的承担--必考指数:7☆
三十、要约与承诺--必考指数:7☆
三十一、可撤销合同--必考指数:7☆
三十二、保管合同--必考指数:7☆
三十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必考指数:7☆
三十四、不安抗辩权--必考指数:7☆
三十五、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作表示的法律后果--必考指数:6☆
三十六、合伙负责人处分合伙财产的效力--必考指数:6☆
三十七、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及优先购买权--必考指数:6☆
三十八、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必考指数:6☆
三十九、债权的转让--必考指数:6☆
四十、定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三者之间的关系--必考指数:6☆
四十一、主合同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必考指数:6☆
四十二、连带责任保证--必考指数:6☆
四十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必考指数:5☆
四十四、无效合同--必考指数:5☆
四十五、赠与合同--必考指数:5☆
四十六、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必考指数:5☆
四十七、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处理--必考指数:5☆
四十八、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情形--必考指数:5☆
四十九、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必考指数:5☆
五十、夫妻财产的归属--必考指数:5☆
五十一、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必考指数:4☆
五十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必考指数:4☆
五十三、不定期租赁--必考指数:4☆
五十四、运输合同民事责任的主体--必考指数:4☆
五十五、合同的分类--必考指数:3☆
五十六、当事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必考指数:3☆
五十七、格式条款的解释--必考指数:3☆
五十八、间接委托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理--必考指数:3☆
五十九、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必考指数:2☆
六十、夫妻离婚前所欠债务的承担--必考指数:2☆
六十一、形成权--必考指数:1☆
六十二、对名誉权的侵害--必考指数:1☆
六十三、融资租赁合同--必考指数:1☆
六十四、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形--必考指数:1☆
六十五、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必考指数:1☆
商法
一、公司的转投资--必考指数:7☆
二、公司股东的出资--必考指数:7☆
三、公司董事会--必考指数:7☆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考指数:7☆
五、国有独资公司--必考指数:7☆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必考指数:7☆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必考指数:7☆
八、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必考指数:7☆
九、公司解散和清算--必考指数:7☆
十、合伙企业的出资--必考指数:6☆
十一、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必考指数:6☆
十二、债券的发行条件--必考指数:6☆
十三、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必考指数:6☆
十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必考指数:5☆
十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责任--必考指数:5☆
十六、合伙事务执行--必考指数:5☆
十七、入伙的条件--必考指数:4☆
十八、追索权的对象及行使原因--必考指数:4☆
十九、票据背书--必考指数:3☆
二十、海难救助--必考指数:3☆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一、特殊地域管辖--必考指数:10☆
二、被告的确定--必考指数:9☆
三、代位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必考指数:8☆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必考指数:8☆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必考指数:8☆
六、起诉时未申明有仲裁协议情况的处理--必考指数:7☆
七、撤销仲裁裁决--必考指数:6☆
八、诉讼代理人--必考指数:6☆
九、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必考指数:6☆
十、撤诉--必考指数:6☆
十一、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情况的处理--必考指数:5☆
十二、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不存在情况的处理--必考指数:5☆
十三、仲裁的审理方式--必考指数:5☆
十四、仲裁裁决的作出--必考指数:5☆
十五、协议管辖--必考指数:4☆
十六、选择管辖--必考指数:4☆
十七、移送管辖--必考指数:4☆
十八、起诉的条件--必考指数:4☆
十九、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以及诉讼终结--必考指数:4☆
二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必考指数:3☆
二十一、继承案件中原告的确定--必考指数:3☆
二十二、仲裁协议的效力--必考指数:3☆
二十三、抗诉--必考指数:3☆
二十四、裁定--必考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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