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问题版(升级增订版)》:
65.小区内的车库、车位归谁所有?应如何使用?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就归属而言,由于地上露天车位建立在小区公共道路、广场上,应该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对于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的归属,应由业主与开发商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就使用而言,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即在小区车位没有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开发商不能将车位对外出售或出租。
66.个别业主擅自在楼顶建花圃,其他业主如何维权?
《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区楼房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不归于任何个别业主专有。个别业主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在楼顶建花圃,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其他业主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恢复楼顶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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