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认可专利登记的要件
第一节发明的成立
发明专利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发明而对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第1条),对于值得保护的发明进行专利登记并赋予一定期间的独占权。某一发明若要成为专利,首先必须符合发明专利法所设定的一般性“发明”要件。另外,虽然与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联系,但是判例实践在否定可专利性时会使用“未完成发明”这一概念。
一、自然规律的利用
发明必须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具有高度技术思想的创造”(第2条第1款)。所谓利用自然规律,是指利用自然科学的规律来获得一定效果(即属于科学技术领域的发明),并且不违反自然规律。
常见的不属于科学技术领域发明的事例有:密码方法(最高法院昭和28年4月30日判决?民集7卷4号461页[电信密码生成法]),广告方法(东京高等法院昭和31年12月25日判决?行集7卷12号3157页[电柱广告方法])等。另外,数学法则(东京高等法院平成16年12月21日判决?判时1891号139页[回路模拟实验方法])、体育和游戏规则等也不属于发明。还有案件认定:墓地的构造是否构成对亡魂的无礼,与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方案无关(东京高等法院平成10年10月1日判决?特许与企业354号55页[墓地构造])。此外,有关资金单位资产负债表的技术方案也被认为不属于“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东京地方法院平成15年1月20日判决?判时1809号3页[资金单位资产负债表])。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平成19年6月14日判决?平成19(行ケ)10067[以罗列符号化的反义词来将宇宙论、生命诞生、人类诞生、文明开化进行理论化的方法]案件中,认为仅仅对语言(反义词)进行了整理的发明没有利用自然规律。
但是,对于卡拉OK视频记录媒介的发明的案件,由于该媒介仅仅是单纯地记录声音、文字、图像等信息,因此其是否属于技术思想,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东京高等法院平成11年5月26日判决?判时1682号118页[视频记录媒介]案中认定:“将应演唱的歌词作为文字进行记录,并且采用把所记录文字中即刻应演唱的文字进行变色记录以与其他文字相区别之结构,并提供相应结果”的方案具有技术特征。
一般认为,单纯的发现不属于利用自然规律的发明。东京高等法院平成2年2月13日判决?判时1348号139页[锦鲤及金鱼的饲育方法]案是少有的针对上述论点作出判决的案件。给锦鲤喂食钝顶螺旋藻以改善锦鲤的颜色的方法虽然是一种发现,但其具体的喂食方法以及将对象限定为锦鲤,使该方法可被认定为利用了自然规律的发明。
违反了自然规律的代表例是永动机的发明(东京高等法院昭和48年6月29日判决?判タ298号255页[无限动力发生法]),判决认为该发明是“不可能实施”的。东京高等法院平成6年12月12日判决?判例工业所有权法(2期版)253之65页[抽水发电所]案中也认为,违反能量守恒定律的不属于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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