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用问题版(升级增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在2012年全市行政审判实务培训班上讲授《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时,分析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强制执行方式或者模式,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个表述是经过反复协商、协调、修改才到了这个程度,这条规定是经过中央政法委审查批准的,是符合司法改革发展趋势的。因此,我们认为,在特殊个案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来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其他情况下建议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也就是说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自己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84.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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