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并发展了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即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
人民代表机关理论①认为,社会主义共和国必须建立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关作为国家统一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并以此体现人民主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代表机关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和发展。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决定了它主要负责反映和集中人民的意愿,作出决策,并监督决策的贯彻实施。它组织起行政机关并要求其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权,组织起审判机关并要求其依法对社会纠纷作出裁判,组织起军事机关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为了监督这些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必须设置监督机制,包括它直接实施的监督即“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监督下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发布的决议、决定和命令,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否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一般工作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问题的调查,不便于进行个案监督,其他监督主体也无法直接参与到诉讼中,因此,除了设置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之外,还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来承担对审判的监督工作。检察机关除了承担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之外,还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等工作以及监狱机关的刑罚执行工作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这些法律监督职责都是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中派生出来的专门监督职能。
民主集中制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问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问的关系以及各个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都必须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确定和调整,都必须实行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领导人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①民主集中制理论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理论基础,是与分权制衡理论对立的一种政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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