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等校兼职教授,《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亚洲开发银行(ADB)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改革》课题组专家组组长(2014年至2016年)等。曾兼任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副主任研究员(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2008年6月至2015年1月)。
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历任所长助理、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社会法室主任等职。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从事访问研究。2000年至2001年,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2011年至2012年,作为密西根大学格劳秀斯学者和休斯学者从事访问研究。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国、奥地利、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与越南等国讲学或出席国际研讨会。
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商事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主要代表作《现代公司法》《现代证券法》《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股份公司股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在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200余篇。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5年《股份公司股权的保护》一书在第*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评选中获一等奖。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6年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4年,当选“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与“2014年度质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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