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深度解读与案例详评》:
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从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虑,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既可以不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所支付的工资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还可以逃避责任。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限制,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往往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劳动者普遍面临巨大的就业竞争压力,其作为弱势一方,既缺乏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懂得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害怕失业而放弃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82条以及第14条第3款都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即用人单位用人未满一年时,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双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至满一年之日终止;当然还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那如果用人单位用工已经超过一年,但仍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又该如何处理呢?这时用人单位是否应继续支付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工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只需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前一日这个时间段内支付工资,即十一个月是支付两倍工资;超过一年之后就不用支付两倍工资,因此时用人单位已经被法律推定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继续支付两倍工资,只需要马上补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可以这样的方式去被迫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企业无疑非常不利。
除了以上经济上惩罚以及补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外,如果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职工。因为只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和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能进行相应的证明,以便能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而言,就可因此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约束就很弱化。况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还是依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费的义务;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法律以及劳动合同所确定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如不履行,劳动者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