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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2卷.Volume 2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1552
  • 作      者:
    李曙光,郑志斌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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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曙光,男,1963年出生,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外籍会员等。著有《转型法律学》、《法思想录》、《中国企业破产与重组》等著作和文章。
    郑志斌,男1965年出生,吉林通化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法理学博士。北大PE投资联盟困境企业救治基金委员会主任,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北京市律协破产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首批个人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合伙人,著名破产法律师。从1996年开始从事破产法律服务,担任过逾百家破产企业清算组和管理人负责人,是国内承办公司重整业务最早也是最多的律师之一。参加了新《企业破产法》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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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2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2卷)》中的公司治理是一个内容丰富的话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但是美国学者的研究迄今为止尚未达成共识,这也可能是中美学术界的一个区别。美国学者可以就一个话题争论几年甚至十几年。我们的研究倾向于寻找标准答案。加州大学与哈佛大学双聘教授罗帕奇的论文可能让你失望,因为没有提供标准答案,但他的研究可能最接近真理。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也就是强裁,可能是中国公司重整中比较引人注目的话题,强裁的逻辑究竟是什么,强裁真的是重整相对于庭外重组的秘密武器吗?来自国内学者的文章对此做了有意义的探索。本卷的实证研究包括两篇:一篇来自英国的学者对英国2002年企业法涉及破产法改革方面的实施效果所做的严谨的实证研究。作者尝试通过翔实的数据和广泛的访谈展现英国破产法改革带来的效果。另一篇来自国内实务界专家对重整和重组两种上市公司解困模式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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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那么,华源股份的管理人是什么样的管理人?
    开始法院依据《规定》,指定了当地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而后根据到昆山会计精神组织了清算组为管理人。
    那么,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与昆山会议精神是否符合?
    2007年由最高院民二庭、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上市公司监管部联合在昆山召开的会议,会议讨论的结论,认为上市公司重整,按《规定》指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不合适,可以由清算组担任。根据2007年昆山会议精神,各地对上市公司重整的管理,其做法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进入重整后都是由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资委主导重整,有关政府机构派员,加上已聘请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组成清算组指定为管理人,国资委的负责人任组长。管理人接管企业并负责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因此,主导重整的是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而不是中介机构。华源股份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委派了华润团队主导重整,从年初开始华润团队一直主持华源股份的重整工作,并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聘请了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协同工作,这个团队已进行了半年多的工作并已拟定重整方案。如果根据昆山会议精神,华源股份的管理人应该以这个团队加上法院指定的当地有关政府机构组成清算组为管理人,并由华润团队任组长。但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撇开了已工作半年,并已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团队,特别是不要主导重整的华润团队,也不要负责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某律师事务所替换某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清算组是接
    受国资委的建议后变更的,后来虽勉强同意华润团队进入清算组,但不当组长,不主导重整。因此,法院指定的华源股份管理人的组成与昆山会议精神并不符合。而实际的运行情况是:受理后的华源股份的重整工作仍然在华润团队的主导下进行,尚未完成的协调工作仍然是由华润团队与财务顾问继续完成,被指定为管理人组长的某律师事务所,并没有主导重整,其做的工作仍然是法律顾问工作:一是审查申报的债权;二是改写财务顾问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从法律角度对重整计划草案把关。
    2008年10月25日华源股份公告称“上海二中院依法指定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公告,上海二中院指定的管理人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即“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物”,和第73条第1款相关联的是第80条第1款“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法院指定管理人的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与第80条第1款。
    那么,华源管理人的实际运作是否符合破产法的以上两款规定呢?
    公告所示,华源股份的管理人是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那么管理人的职责应该是监督债务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是否损害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监督债务人制定的重整计划方案是否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重整计划草案的经营方案是否可行,引入的重组方是否能恢复华源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并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等。但实际运行中,管理人组长某律师事务所除审查申报的债权外,并没有做以上监督工作,而是改写重整计划草案。
    他们认为管理人的职责是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其任务就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但是,重整计划并不是写出来的,是对各个利益方进行大量的协调工作的结果,而这些工作早在华源股份受理前,已在华润团队主导下,协同财务顾问进行了近半年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已拟定了华源股份的重整计划草案。那么,管理人要制作重整计划是否要重新进行一系列协调各利益方的工作呢?这是不可能的,一是没有时间,而且是重复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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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案例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管理人模式的案例研究
通用公司重整模式的破产法分析
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成功的非上市企业重整案例--雅新电子暨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破产
重整案评析
【法官论坛】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实务问题研究
【国资委报告】
中央企业破产重组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研究
【重整专论】
大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
“强裁”的逻辑与实践
重塑公司拯救机制--论2002年《企业法》
【实证研究】
英国2002年企业法实施效果报告
上市公司摆脱困境之路径选择:重整vs重组
【破产法与金融】
识别和管理系统风险:对应对金融危机法律改革的评估
在金融危机中防止银行破产:德国金融市场稳定法
论完善我国交易终止净额计算法律制度
【破产法与经济】
欧洲破产报告(2010年)
【破产界】
伊丽莎白·沃伦:一位传奇破产法学者
【数据】
中国上市及非上市公司重整基本情况汇总(更新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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