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股权配置规则结构性冲突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90425
  • 作      者:
    孙箫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收藏
作者简介
  孙箫,男,1982年8月生,河北邯郸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现就职于河北银行。
展开
内容介绍
  《股权配置规则结构性冲突研究》叙述了现行股权配置规则在实践中引发的诸种弊端、法院的裁判困境,详细介绍了股权配置规则在立法和司法上发生错配和冲突的具体形式,并指出其本质是两种股权规制方法,即公司自治和法律强制之间的冲突。从我国制度变迁的视角追溯了股权规则结构性冲突的历史过程,描绘了股权规则在政府强制、法律强制、公司自治三个不同法制发展阶段的具体形态和冲突情况。作者指出,传统国企中的政府干预因素是导致现行股权配置规则发生结构性问题的根源。这种路径依赖现象使法律强制规则得以保留,却阻滞了公司自治规则的移植和发育,导致二者发生错配和冲突。在现阶段,引导国家干预因素的有序退出,抑制法律强制规则的生存边界,促进公司自治规则的理性生成,是解决结构性问题的关键。在事前规制上,应当降低交易成本,并将资本多数决作为配置股东权利的基础规则。在事后救济上,灵活、多元的诉讼救济渠道应当成为立法的标配。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卡尔多一希克斯意义上的经济效率,实现法律的规制目标。
展开
精彩书摘
  《股权配置规则结构性冲突研究》:
  (二)股东会议事职权的宽泛配置
  为了维系法律强制设定的股东权利配置关系,1993年《公司法》意图通过扩充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促使股东消弭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也是因为用管理国有企业的办法来管理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才造成的结果。国有企业本身缺乏自然人股东,所有股东权利的行使必然要通过明确性的规定来完成。由于政府不再直接的干预公司的具体管理和运营,所以立法者试图借助股东会议等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消解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
  第一,1993年《公司法》为股东会设置了非常宽泛的法定职权。《公司法》第3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103条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股东大会缺少第38条第十项的内容。上述股东(大)会职权的列举涉及人事选任、经营决策以及股东权利转让等多个方面,其职权范围和类型较域外诸国立法明显趋于宽泛。
  第二,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职权界限存在条文解释上的模糊地带,这是中国股东会法定职权设置宽泛的另一种表现。《公司法》第46条、112条规定了董事会所享有的法定职权。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职权冲突集中于公司的经营决策事项上:股东会享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董事会则享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权力。根据文意上的理解,股东会职权属于较宏观层面的,所针对的是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董事会的职权则侧重相对微观的决策层面。问题在于,法律条文措辞上的细微差别只能为职权范围的确定提供方向上的指示,缺乏甄别上的操作性。正如学者所言,股东会职权中包含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董事会的职权之一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同时又享有公司经营事务的决策权。那么,在公司实际经营决策过程中,股东会的决定权与董事会的决策权不可能绝对的泾渭分明,极容易造成权力的混淆,或者争夺决策权,或者相互推诿责任。在中国强调“股东主权”,且公司中普遍存在多数股东的状况下,股东会更易成为这类界分不甚明晰的职权的实际享有者。
  第三,1993年《公司法》中未予列明的职权实际由股东会享有和行使,这是中国股东会法定职权配置宽泛的最突出表现。《公司法》第37条、102条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以公司权力机关的地位。权力机关的用语蕴含最高以及最终决定的意味,由此导致法律适用时倾向于将法律未列明的职权理解为由股东会享有和行使。张维迎教授指出,中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那些没有加以明确的权力属谁享有。显然《公司法》中列举的公司权力是不完整的,因此,最终是由股东会这种非常设性机构来完成。②在现实实践中,股东会通常成为法律未列明职权的实际享有者。
  总之,随着由政府强制转化为新的法律强制,股东权利重新配置的空间被立法者所取缔。为了保障和固定既有的股东权利配置关系,同时维系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1993年《公司法》以法律强制理念为核心构建了一整套的法律规则体系,将股东会议作为缓和股东权利配置冲突的替代机制。
  ……
展开
目录
导论
一 选题的缘起
二 研究的意义
三 理论的回顾
四 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股权配置规则的结构性冲突
第一节 立法规则的适用及紊乱
一 法院的选择性救济
二 法律规则的紊乱
第二节 司法准则的适用及缺陷
一 股东固有权利准则
二 股东一致同意准则
三 股东信义义务准则
四 司法准则的缺陷
第三节 自治与强制的结构性冲突
一 法律规则中的结构性冲突
二 司法准则中的结构性冲突

第二章 结构性冲突的成因溯源
第一节 国企产权配置中的政府强制
一 国企产权配置的模式
二 政府对国企控制权的配置
三 政府对国企分配权的配置
第二节 政府强制对法律强制的影响
一 政府强制的传承和影响
二 法律强制在规制领域的变型
三 法律强制在救济领域的形成
第三节 法律强制对公司自治的扭曲
一 法律强制的继受和影响
二 公司自治在规制领域的初创
三 公司自治在救济领域的缺位

第三章 结构性冲突的构造与理论剖析
第一节 国家干预因素的立法传承
一 政府强制中的国家干预
二 法律强制中的国家干预
三 并存模式中的国家干预
第二节 路径依赖导致规则的紊乱
一 法制转型中的国家干预嵌入
二 干预嵌入引发路径依赖效应
三 路径依赖阻滞法律的进化

第四章 规制方式的立法调整
第一节 破解外部性的理论与策略
一 股东权利章 程配置的外部性
二 破解外部性的传统理论
三 破解外部性的规制策略
第二节 章 定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划分
一 对规范选择理论的梳理
二 利益冲突的规制目标
三 自治与强制的边界划分
第三节 多数同意与一致同意的选择
一 决议方式与公司合同理论
二 公司合同理论的误用和澄清
三 公司自治决议方式的选择

第五章 救济措施的立法重塑
第一节 法定救济措施的体系
一 现行救济体系的设计缺陷
二 重构救济措施的法律理念
三 重构救济措施的体系安排
第二节 股东的异议回购救济
一 法定回购事由限定严格
二 英美法域中的回购事由
三 回购救济的立法拓展
第三节 股东的损害赔偿救济
一 股东损害赔偿救济的地位
二 股东损害赔偿救济的构成
三 股东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
第四节 股东的解散公司救济
一 法定解散事由限定严格
二 英美法域中的解散事由
三 解散救济的拓展与适用
第五节 股东的信义义务救济
一 股东信义义务的移植和变异
二 股东信义义务的构成和效果
三 股东信义义务成文化和适用

结语 公司法转型的中国路径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