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配置规则结构性冲突研究》叙述了现行股权配置规则在实践中引发的诸种弊端、法院的裁判困境,详细介绍了股权配置规则在立法和司法上发生错配和冲突的具体形式,并指出其本质是两种股权规制方法,即公司自治和法律强制之间的冲突。从我国制度变迁的视角追溯了股权规则结构性冲突的历史过程,描绘了股权规则在政府强制、法律强制、公司自治三个不同法制发展阶段的具体形态和冲突情况。作者指出,传统国企中的政府干预因素是导致现行股权配置规则发生结构性问题的根源。这种路径依赖现象使法律强制规则得以保留,却阻滞了公司自治规则的移植和发育,导致二者发生错配和冲突。在现阶段,引导国家干预因素的有序退出,抑制法律强制规则的生存边界,促进公司自治规则的理性生成,是解决结构性问题的关键。在事前规制上,应当降低交易成本,并将资本多数决作为配置股东权利的基础规则。在事后救济上,灵活、多元的诉讼救济渠道应当成为立法的标配。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卡尔多一希克斯意义上的经济效率,实现法律的规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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