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
一、救助义务为道德义务抑或法律义务之争
我国对于救助义务的关注,源于刑法学界对“见死不救罪”是否人刑的争论。当时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救助义务属于道德义务,认为法律尤其是刑法对此不应涉及和调整。这种观点与英美法系最初的立法立场与态度相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相关问题的凸显,这一观念开始遭受到质疑,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2011年“小悦悦事件”后,媒体报道广东省地方人大就确定将其列入立法议程当中。但是全国人大却是不同主张,认为见危救助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危救助问题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可以解决,无需起草相应的法律来对此调整。包括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的各类媒体用较长篇幅报道了各地感人的见危救助的事件,向全社会弘扬救死扶伤的道德情操。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中救助义务的归属分歧在学者专家之间,中央与地方的立法规划之中都出现争论的火花。
在救助义务如何设计问题上,自然而然地形成了“赞成法定化”(肯定论)和“反对法定化”(否定论)。
(一)否定论
旁观者的作为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这是否定论者的理论依据。有学者认为存在道德上的义务以敦促旁观者来防止损害,而这种义务和民事或刑事上强加给当事人的救助义务一样能有效地防止损害。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但不是一种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根据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如果张三与李四没有法律关系,即使他们是朋友,张三也没有义务跳水抢救李四。在一个案件中,非法侵入的年轻人的手和腿被运货车压断,铁路的工作人员没有给予救助,任其在轨道边流血。评论者认为,这些人没有给予不幸者应有的仁慈、兄弟般的爱,违反的是比法律更高层次法律,应该受到的不是法律上的惩罚而是良知的谴责。简而言之,就是认为旁观者的作为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侵权行为法应该以“政治功能”的方式来表达。当给他人造成损害是一个人自由的边界,没有触到这一边界时,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不必要考虑社会福利和其他人。在道德之外又强加作为义务,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害。这个反对理由涉及法律的真正价值。主张救助的法定义务与贯彻法律秩序的自由原则相违背。这种观点援引洛克和康德的自然权利传统,主张法律的固有功能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免受侵犯。只要不损害他人,人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如果法律要求人们仅仅为他人利益作为,这是不适当的。虽然人们负有道德义务去援助处于困境的他人,但强制人们履行道德义务则超过了法律的立法范围。关于救助作为义务的道德理论源于圣经。在路迦福音第十章记载的好撒玛利亚人即是这种义务的践行者。故事是这样的:一律法师问耶稣怎样才能获得永生,耶稣说照律法上所说即可。律法师问:律法书上写的“爱邻居如同爱自己”中的“邻居”指的是谁?耶稣说,有一个人经过耶路撒冷时落在强盗手里。强盗剥掉他的衣服并将其打个半死后丢下他。一个祭司经过不理他,又有个利未人经过没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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