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谏言录》:
49.要运用经济政策手段调控农村市场经济。要运用财政政策,增加对农业的基础投入,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政策调节。建立农产品储备调节基金和农产品风险基金,前者用于对主要农产品进行吞吐调节,以稳定市场,后者用于应付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财政政策还可以与价格政策、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相配合,实行对农产品的特定补贴,用于保护农业,稳定价格,产业倾斜和鼓励出口等目的。
要运用税收政策,加强对农业和农民收入的保护,减轻农民负担。近年来农业税费多达农民收入的20%,应当去掉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收费,只征税不收费,原有的合理收费改为从农业税中提取。农业税的税率设定,应当从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弱质农业和保护农民收入出发,税率不应过高或增加太快,必要时可适当减免农业税。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调控体系,运用金融政策调控手段,保证农业的信贷投入。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制,形成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合作金融组织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保障对农业的信贷投入,活化农村金融业务,增强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渗透、调节和支持能力。当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完全按商业化经营机制运作,其贷款投向会倾斜于收益率高的区域和产业,从而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农村资金的“非农化”。为此,国家应规定农村商业银行专门发放农业贷款的规模和比例,并给予利差补贴。同时,国家应从每年的货币发行计划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专项借款,定向借给农村合作银行发放农业生产贷款。对农村金融业投入农业的资金营运实行低税甚至免税政策。
要合理运用价格政策,通过稳定生产来稳定农产品价格。要确定目标价格或最低保护价格,以引导农产品市场价格,刺激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要运用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政策,发挥我国农业比较优势,调节国内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我国农产品市场应注意与国际市场衔接,按照比较优势来配置农业资源,增加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以取得最大的收益。国家应在农产品出口上采取各种政策措施给予大力扶持,要鼓励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产品出口,出口配额实行公开招标分配,必要时可以对某些农产品实行出口补贴政策。未来可考虑适当增加粮食等农产品的进口,以平抑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波动。
50.要实行对农业的保护政策,但从长远考虑,注意不要保护过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是弱质产业,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需要得到一定的保护才能更好地发展。我国农业基础相当薄弱,更需要国家对其发展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是农业保护问题,但从长远考虑,也要注意防止农业保护过度。因为对农业的过度保护,会造成一系列不利的后果:一是中国农业人口占80%左右,实行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保护政策,事实上很难落实,国家财政无此能力;二是过度保护会刺激高成本的生产方式,不利于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农业的集约化经营;三是过度保护会造成农产品的过剩,如果吸纳剩余的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财政难以负担,如果政府不承担责任,将会出现“卖粮难”、“打白条”等现象,农民将承受更大的损失;四是过度保护也不利于国内农产品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衔接,不利于发挥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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