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识论上,休谟可被看作一个因果还原论者;在本体论上,休谟又可被看作不可知论者或反实在论者;从当代语言哲学的视角下来看,更为确切地说,休谟是一个因果准实在论者。这些不同层次的哲学立场可统一于休谟的因果性理论。其理论的丰富内涵或许能为当代因果性问题研究带来新的启示。
休谟的因果性理论是其哲学思想中zui重要、zui基础的部分,它自成一体,又与其情感、道德、政治理论紧密相关。该理论是休谟哲学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在其理解上历来存在许多争议。本书考察了对休谟因果性理论的形形色色的解释模式,包括规则性理论、实证主义解释、自然主义解释、投射主义解释、实在论解释等,重点探讨了当代“新休谟争论”中的几种代表性观点——因果实在论、因果反实在论和因果准实在论。本书试图澄清休谟哲学中的一些疑难之点,如意义张力问题、自然主义与怀疑主义的关系问题,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实在论和反实在论观点的缺陷和不足,zui后尝试采用一种因果准实在论立场来刻画休谟的因果性理论。
休谟所提出的因果性问题和他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在哲学史上的价值自不待言。研究这一理论,需要首先考察以往和当代研究者就这一理论所能给出的各种见解。这也是本书花费大量篇幅来讨论规则性理论、实在论和准实在论等观点的原因。但我本人并不认为这仅仅是一个文献梳理工作。实际上我们看到,不同时期对休谟因果性理论的不同解释和评价,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人们在当时对待因果性问题的基本立场。
在休谟那里,因果性问题第一次作为一个重要哲学问题被提出。时至今日,休谟在这一问题上所作的理论分析,其丰富的内涵似乎仍未被充分发掘。正如康德所看到的,当时与休谟同时代的那批人——尤其以苏格兰常识学派为代表,对休谟的这一问题和围绕这一问题所展开的论证几乎完全不得要领;直到康德那里,休谟的因果性问题的哲学意义才得到充分重视和高度评价。康德本人试图将因果性概念看作一个纯粹综合概念,将因果性看作一种先天综合形式,以此来解决休谟问题。近代的分析哲学家则拒不接受这种在他们看来具有独断色彩的先验形式,而完全站在经验实证主义的立场上,将因果性等同于可观察到的对象之间的恒常接续,并将这一观点追溯到休谟那里,认为休谟毫无疑问是一个规则性理论的持有者。但是,肯普•史密斯以降,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休谟的学说在过去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人们发现休谟的因果性理论中包含一种自然主义观点,即肯定因果必然性信念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然信念。因此尽管理性无法证明因果推理的绝对可靠性何在,每个人却都出于本能去相信我们称为“原因”和“结果”的对象之间有一种必然联系。这种自然主义解释与自摩尔以来的常识实在论的理论偏好相融合,势必使人们在审视休谟理论时得以从怀疑论的解读视角中抽身出来。于是将休谟看作一个因果实在论者也就并非令人匪夷所思了。正是这一新的解读引发了“新休谟争论”,并促使我们在当代哲学语境下来重新审视休谟的因果性理论。
我们考察新休谟争论的目的并不是要简单地评判是非、支持一种观点而反对另一种,而是要弄清楚这些不同的解读视角是如何来处理休谟哲学中复杂的理论层次的,这些处理有没有问题,是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基于这一理念,我们对传统的规则性理论和新休谟论者的因果实在论观点展开详细的分析,指出它们面临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论证了准实在论观点的合理性,以最终化解这场争论。
促使新休谟论者提出一种因果实在论解释的首要原因在于,休谟在讨论因果性问题时,多次以一种直接指称的方式来谈论那种“自然界中神秘的因果力”。这相应地被看作“休谟是一个因果实在论者”这一观点的直接证据。但是否当休谟以一种直接指称的方式来谈论那种客观的因果力时,他就必然肯定了这种东西的存在呢?这是新休谟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就必然诉诸当代语言哲学的相关理论。我们在书中多次提到,休谟往往是站在认识论的立场上,否认我们能够认识那种“神秘的因果力”。他的这些相关的表述可以被简单概括为“那种CP(objective causal power)不能被认识”。这种表述被新休谟论者解释为“存在一个CP,CP是不能被认识的”。也就是说,当休谟说我们不能认识因果力时,他的这种表述实际上已经预设,甚至承认了因果力的存在。但反对这一观点的学者则指出,相关文本证据表明,这里休谟所使用的CP概念是在一种宽泛、通俗的意义上来使用。根据上下文,“CP不能被认识”这一表述的真正完整的含义是:“俗众们假定并相信CP的存在,但实际上我们并不能认识那种CP,因此我们不能断言CP存在。”这就不难看出,为什么新休谟论者那么强调休谟哲学中认识论和本体论的区分,而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坚决维护休谟的经验实证主义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