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在认识上存在四大误区(节选)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解决这个久攻不克的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特别需要澄清在党内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对党内监督在认识上的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
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对执政党的监督来自方方面面,但较长时期以来,在党的多个权威文件中却一直强调“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其基本理由是:党是有先进性的,党完全有能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历史上党存在的严重问题最终都是通过党自身解决的,因此党也有足够能力解决好对自身权力的监督问题;并且认为,其他的监督都要通过党内监督才能起作用。在这种认识指导下,自然对党内监督很用力,而对其他方面的监督则着力不多。但是,实际的效果则往往事与愿违,不仅党内监督的作用一直不到位、不理想,而且其他方面的监督也往往被弱化。
应当承认,在对执政党权力的监督上,党的自我监督即党内监督的确很重要。特别是由于一党长期执政的特殊国情及执政党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强势地位,来自党外的监督往往是很有限的,党外监督的成效往往有赖于党内理性认知的程度、自觉接受的程度及自我批判的程度。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党内监督就是“最”重要的监督,就是第一位的监督,就是效果最好的监督。
理由有三:其一,从一般的规律来讲,囿于人性固有的弱点及组织自身的利益局限,自己是难以监督自己的,自己打自己的屁股是打不疼的。从世界政党政治的总体实践来看,对执政党最重要、最有效、最可靠的监督,都是来自执政党的外部。其二,从权力腐败的特点来看,合法权力与腐败力量往往共存于同一躯壳,体制内反腐败所依托的力量往往正是腐败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失去了外力的监督制衡,体制内的权力腐败就很难避免。因此,把监督权力、防止腐败的希望主要寄托于体制内即党内的力量,往往是事倍功半,有时甚至是靠不住的。其三,从现实来看,对许多滥用权力的抨击以及对许多党内腐败案件的揭露,往往不是来自党内监督。在不少时候,面对一些明显的腐败现象,例如对一些领导干部中愈演愈烈的特权现象、奢侈之风、情妇问题,党内监督却常常处于失语状态。其症结就在于体制内的人往往会囿于共同利益及共同的价值取向,而对权力腐败的种种问题听之任之。
直面现实,最重要、最有效的监督并不是来自党内,恰恰相反,是来自党外,即来自有充分的公民权和监督权的社会各界群众,来自作为群众代表的各种组织及作为群众喉舌的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来自民主党派的监督及司法监督,来自建立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这样行之有效的制度监督。
误区之二:认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
“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这是邓小平同志1962年提出的重要命题。小平同志当时提出两个理由:一是“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这个监督作用可能好一些”;二是“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应当说,小平同志的这个观点是有根据、有道理的。但要实现这个重要命题,至少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第一,党委成员彼此能够坦诚相交;第二,民主集中制在党委会中得到认真贯彻,“一把手”没有独断专行的权力和可能;第三,党委会内部有正常的民主生活,有较浓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氛围。从现实来看,凡是党委会本身的监督作用体现得好和比较好的,都大致具备这三个条件。但遗憾的是,这样的党委会目前在党内还不多。直面党内生活现实,现在在相当一部分党委会中,民主集中制贯彻得不好,“一言堂”的现象及集体领导走过场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党委会内部缺乏应有的、足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已是一个较普遍的顽症。在这种状况下,来自党委会本身的监督必然是软弱乏力的。
我们还应当看到,小平同志提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的论断时,还是党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年代,相对来说,那时党内的利益关系、党委会成员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都简单得多。而现在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不仅要努力加强和完善党委会本身的监督功能及监督机制,更需要着力强化来自党委会外部的监督。就党内生活而言,就是要积极推进领导人的竞争性选举产生进程、党内权力的科学划分及合理制衡、党员主体及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党内询问质询及罢免撤换制度的实施、党务公开的实质性推进、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建设、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改进和完善等。
误区之三:认为“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各级纪委”
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其他监督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一段时期以来,不断有权威文件及研究文章称“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各级纪委”,在许多时候,一强调加强党内监督,就主要是注重如何充分发挥各级纪委的作用。这种倾向,导致了在党内监督实践中的两种消极后果:
一是忽视了党员主体的监督力量。实践证明,对权力最可靠、最有效的监督来自于权力的授权者。党内权力的授权者就是党员主体,纪委权力的授权者也是来自于党员主体。党员主体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及力量源泉,其作用是其他的党内监督力量无法替代的。但多年来,在整个党的监督体系中,党员主体的监督一直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一味强调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主体,不仅在理论上有意无意地抹杀了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地位,而且在实践中削弱了党内监督的力量。从现实来看,“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其中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党员主体监督缺位。
二是忽视了对纪委本身的监督。由于一味强调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主体、把党内监督的希望主要寄托于纪委,就很容易忽视对纪委本身的监督。从理论上讲,监督监督者是政治文明的一个永恒的命题,不被有效监督的任何专门的监督机关都有被收买的可能。对纪委的监督也是以纪委是有可能发生滥用权力情况(包括不作为或少作为情况)为前提的。从现实看,由于缺乏对纪委的有效监督,就使得纪委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应有的解决。
因此,我们在充分发挥纪委在党内监督上的重大作用(包括积极推进纪检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应注重发挥党内其他监督的作用,尤其是注重发挥党员主体的监督作用。可以考虑探索和建立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党员主体对各级纪委的监督制度、党代表在任期中实行经常性监督的制度、党员(代表)参与纪委审理党内案件的制度、保障党员不同意见及保障党员权利的相关制度,开辟更多的党员监督“直通车”,包括在党报党刊上开辟“党内批评”专栏或创办以党内批评为主旨的党内刊物,打破对领导干部公开批评的过多限制,从而为党员主体的监督创造有利的条件。
误区之四:认为“党内监督的基础在于党员干部的自觉性”
很长时期以来,我们在党内生活中一直强调“党内监督的基础在于党员干部的自觉性”,因此往往把党内监督的成效寄托在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性的基础上,在党内的思想动员和价值导向上广泛使用“自觉接受监督”的提法。应当说,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是导致党内监督制度机制弱化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般来说,党员干部自觉性强一些,党内监督就顺利一些,自觉性差一些,党内监督就困难一些。寄希望于广大党员干部都能“自觉接受监督”,作为一种对党员干部及掌权者的党性要求和人格希望,愿望是好的,党内也不乏自觉之人。但从全局的意义来看,注重自觉性,对少数人可以,对多数人不行,短时期可以,长时期不行。多年来的党内生活实践证明,与许多普通人一样,党员干部都是不完善的,总有这样那样的弱点,自觉性是很有限的。更何况权力本身有极大的诱惑力和扩张力,仅仅靠“自觉性”很难与之抗衡。
监督本身就是外在的强制,而不是行为人的道德内约。当党内监督的天平向自觉性而不是向强制性倾斜时,党内监督就往往陷入误区而乏力。多年来,党内的许多制度设计包括党内监督的制度设计都一直秉持着一个基本理念:绝大多数党员干部都是好的,他们都是有自觉革命精神的,党的制度和纪律也只是针对极少数缺乏自觉性的党员的。从这样一种依赖于自觉性的“好人假定”出发,我们设计的不少党内监督制度往往松松垮垮、宽严皆误、约束力很弱,严重缺乏可警戒性、可操作性、可监督性,实效很差。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领导干部没有贪念、没有滥用权力的心理冲动,而只能寄希望于一套健全的权力监督机制,从而使许多正常的人都难以完全避免的贪念,能够在领导干部那里受到制度的遏制,使滥用权力的心理冲动受到严格的制约。
因此,我们在呼唤党员干部的自觉性及倡导党员干部自重、自警、自省、自励的同时,更需要注重不以党员干部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以强制性为特征的监督制衡制度的建设;在珍视党员干部难能可贵的自觉性并进行这方面的典型宣传的同时,更需要注重“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的普适性价值;在努力进行种种劝人为善的党内教育的同时,更需要注重从“坏人假定”出发的监督制度的设计和推进。
……
展开
——王长江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