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是政治的第一维度。之所以这样界定是因为权力在政治产生的时候就随之产生了。所有人类社会的群居状态,只要这个群居团体中的个体不是互不相干的,那么就一定会出现群居个体之间在社会职能和劳动分工方面从横向划分转向纵向划分的过程。只要群居团体内部的职能和分工出现了纵向划分的现象,我们就可以判断,它的政治架构(无论是原始的,还是典型意义的)就已经建立。在这个纵向的社会个体分工和政治架构建立的过程中,权力便自然而然地诞生了。从这个角度考察问题,权力也可以被视为是政治的心脏,是政治现象存续的灵魂和命气。政治需要权力来界定,没有权力要素的存在,何谈政治?第一节权力与权力的特征有人认为,权力是一种可以改变人的意志和行为的能力。因而,它不仅是一种静态的政治架构的产物,还是一种动态的自体以外的对外界(指特定政治现象所覆盖和规范的范围内)有着种种影响的客观存在。权力的存在与政治相伴随,既是一切现象的动因,又是政治规范得以发挥效力的保障。如果这种说法能够成立,那么人类社会权力现象的原点与政治现象的原点就是一致的。有关政治现象起源的种种说法和政治问题的基本原则在权力——这一政治现象的基本范畴中也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二次验证。一、权力产生的人性论假设“权力是一种可以改变人的意志和行为的能力”的概念界定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会从这一概念范畴中发现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1既然是力,那么就有发出者和承受者。权力的发出者和承受者是什么?2权力可以改变人的意志和行为吗?如果在原始的自然状态,或者现实社会的人与人之间没有结合成彼此相关的群体社会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确是一种真正平等的关系的话,那么它对人行为和意志的改变是不是意味着它改变了原初的社会自然和平等的形态?是什么赋予了它改变社会形态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权力天然具有的,还是有什么物质性的条件在支撑?3权力对社会的改变是否产生了人类社会的不平等状况?这种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对人类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人类社会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4自政治现象产生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对“平等”、“自由”的追求。然而,人类追求“平等”、“自由”的时候是否反思过:正是人类自身所创造的政治架构,以及维系政治架构的权力造成了人类社会现实的不平等?5以权力限制权力是当今世界推动“平等”、“自由”的主要方式和基本原则。这一方式是否就是最佳和最后的选择?6马克思主义曾经提出在一定历史时期可以通过彻底消灭权力、消灭政治、消灭国家而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思想。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实现极大丰富的可能性或许存在,然而,现代社会的发展模式是以不断满足和扩大人类的欲望为基本方向的。物质的繁荣和人类无休止的贪欲之间是无法逾越的鸿沟。当人的贪欲永不满足的时候,当社会各阶层都有着各自的心理不平衡的时候,当每个阶层都觉得自己不满足的时候,又如何能够实现最终彻底消灭权力的社会?既然权力的产生和存在一定与一种相对不平等的社会状态相关,那么权力自然不是在自然状态中存在的社会现象,也不可能是平等的、毫无关联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现象。因为人是一种趋乐避苦的生灵,在自然状态和平等的人与人关系的生存环境当中,没有任何人愿意主动接受一种来自他人的相对强势的压力。换句话说,没有人愿意接受他人对自己的强势。在人们不愿意接受违背自己意愿的强势的生存状态下,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人类基于趋乐避苦的生存信念对权力的天然排斥表明,权力之所以成为一种人类社会的特殊现象必然与人类自然本性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古代先贤对权力产生的种种猜测和推理各有其合理性。然而,从人的自然本性角度出发再次解读这些问题时不难发现,所有这些推理和猜测均没有超越人自然本性的特征。君权神授、天命之类的政治权力来源说是中外古代社会对权力合法性的最早解释。这些历史记载中权力来源的依据论证了君主统治国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臣子不得不遵从国王、百姓不得不遵从官吏的政治伦理的神圣性,以及承载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器的不可侵犯性。君权神授、天命之类的政治伦理为国家政治权力来源提供了一个彼时彼地有效而合理的解释。神与天授权的解释改变了整个社会不同人群的生存状态,不但没有遭遇反抗,反而得到了全体臣民的认可。这种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背后一定还有需要做出合理说明的地方。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解读中外古代社会权力合法性的神、天授权说,我们还可以借由人性的自然特征做进一步的合理解释。那就是,在生产力低下和人们因无知对自然力量充满敬畏而在思想中将种种不了解的自然力视为有灵的神或者天的时候,人类趋乐避苦的自然天性推动着人们内心充满对神、天的敬畏和恐惧。神与天可以“赐福”于人,使人获得快乐;它们同样可以“降灾”于人,使人经受痛苦。对神、天的自然敬畏是人类早期的普遍社会心理状态。这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状态,使人们对借由神权的名义而改变社会生产状态的权力,产生出不可置疑和服从的心态。权力也正是借着这种源自人趋乐避苦本性的自然人性的特征,在神、天的“护佑”下获得了统治人间的权力。周武王受命于天,讨伐商纣“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董仲舒论证汉帝“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历代中国皇帝诏书敕令起笔第一句“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崇奉太阳神的古埃及将法老称为“太阳之子”;创设《汉谟拉比法典》的古巴比伦国王被称“月神之子”;基督神权掌控的欧洲中世纪所有国王均由大主教加冕……中外历史记录了人类最古老的权力合法性论述的历史脉络。神授君权、天子授命于天等等权力来源的合法性理由造就了不同时代的政治统治,巩固了不同时代的政权。然而,这些与现代科学精神格格不入的思想并非一无是处。虽然它在陈述天命不可违、神权不可违的同时也为一个社会政权的存续注入了权力合法性的基本政治要义——权力的正义性。虽然君主在国家的范畴当中是最高权力的象征,但是他们所能够运用的权力不能肆无忌惮地超越能够被人们通常理性所接受的神或者天的正义性。这种正义性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多少也起到了维护国家秩序稳定、和谐的作用。而一旦社会的平衡被打破,国家权力便很可能与神或者天的正义性相脱离。离开了神性或者天性的支持,权力的合法性便会遭受质疑。这也就是同样以天命治国的商周王朝恰恰在天命的名义下发生更迭的原因。暴力是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另一说法。这种说法的逻辑过程很简单——人类社会的本初状态虽然是平等的、自由的,然而人与人因体能、智慧、性格等等的差异而又有实际的不同。于是,体能优胜、智慧超群、性格善于团结他人的人便从人类的一般生存状态中脱颖而出。他或者凭借自己无人能敌的武功,或者凭借给人类社会带来繁荣富庶的卓越智慧,或者凭借通过组织人类社会部分成员,而形成了他个人或他所在的群体相对于他人的力量优势。这种优势增加了他(他们)维持或者扩张他(他们)趋乐避苦天性的能力和手段,而这种能力和手段在遭遇其他社会成员反抗的时候又往往表现出一种强制性和暴力特征。当社会其他成员面对暴力而显现避苦天性的时候,同时存在的自我利益实现的趋乐天性便与之形成了一对相互对立的价值判断标准。当趋乐的代价远远大于避苦的收益的时候,人便自然而然地会屈从于暴力。于是暴力也就顺利地成为社会不平等状态的推动力和核心支撑力。随着暴力对社会的整体改变,权力便随之而产生了。马克思主义对于权力产生的认识基于其国家的理论。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国家是在家庭、私有制、社会分化,进而阶层、阶级、阶级矛盾与冲突的过程中产生的。在恩格斯看来,阶级矛盾与冲突是国家产生的根源,而国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说不平等社会中得益阶级的阶级利益。国家的本质是要通过其可能采取的手段维护国家的既有秩序(有利于得益阶级的社会秩序)。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一种不平等社会秩序的维护自然需要独特的手段。按照恩格斯的观点,暴力机器是诸多手段中最为关键的。于是在暴力的支持下,在国家的名义下,维持社会不平等状态的权力便产生了。在马克思主义的范畴内,由于权力的产生一开始就与社会的不平等相伴随,因此,它在一开始也就面临着种种的挑战。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拥有完满趋乐避苦天性的人愿意一直生活在一个被压迫、被剥削的生存状态中。人的避苦自然属性推动被压迫的人趋向反抗和叛逆。与此同时,掌握社会优势资源并且处于权力保护范围的人却基于自己的趋乐自然属性而倾向于维持既有的秩序。于是,社会的矛盾便被激化,暴力机器便会发生作用,权力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便被推向极致,并最终造成了一个阶级对另外一个阶级的权力更迭。暴力的屈从、阶级统治的秩序所延伸出来的权力都比较直接地与国家机器的暴力机构,或者外力维护社会不平衡的状态有关系。这些论述从根本上说明了一个国家和政权存在的最根本的支撑力。然而,这种论述往往太过明晰,以至于权力拥有者在政策取向上会倾向于采用暴力的威慑手段,进而遭遇权力的对立面同样的暴力反抗手段。尽管暴力可以让人屈服,但是在暴力手段趋向极端的时候,在退让、妥协到无可退让、妥协的时候,在暴力的反抗成为一种或许可以求得一线生机的时候,暴力所支撑的权力体系往往会遭遇最大的反向冲击,甚至被暴力反抗所彻底摧毁。暴力的确可以作为权力的来源,阶级的暴力的确可以维持阶级社会不平衡的状态,但是它们都不可以超越人趋乐避苦的理性选择所能接受的最后底线,否则再强力的权力机器也不能逃离失败的命运。契约论是现代政治学的重要力量基础。契约论在探讨权力产生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借用了人趋乐避苦的自然特性的分析。在洛克等人的论著当中,自然状态中的平等、人与人的差异、人生存状态的艰苦假设,以及人对生存状态的反思和最终权利让渡的选择,其实都包含着人们在接受权力和认可权力过程中对自我生存环境苦乐的辨别和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人性选择。正是人们自身趋乐避苦的自然属性的追求推动了人们对自我生存环境的再认识,并最终选择了以契约的方式改变他们所认为不快乐的生存状态。正是这种改变产生了社会的不平等结构形态,产生了权力,也产生了人们以趋乐避苦为前提的、对权力和权力的运行方向有天然约束力的契约关系。权力的存在有两个前提:一个是权力的拥有者,一个是权力的受众。二者相辅相成,使权力能够长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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