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评论(第六辑)》:
其一,共产党过去的政治目标是建立工农民主共和国,涵盖占全民族人口80%至90%的工人、农民,也就是说,不仅代表工农利益,也代表民族利益。把政治目标改变为人民共和国,是因为日本的侵略改变了中国的阶级关系,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都有可能参加抗日斗争。其二,人民共和国中的“人民”,不同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中的“国民”。前者让工农和其他人民所构成的整个中华民族得了利益,后者仅仅代表最大的富翁,并不代表老百姓,并不把老百姓放在所谓“国民”之列,而仅仅是买办阶级和地主阶级,他们的利益与多数人的利益相冲突,不属于人民的范畴。只与这些少数人相冲突,就有权利自称代表全民族。其三,人民内部是有冲突的,但也有整体性,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保护工人利益同时也不反对民族资产家发财,所以代表他们的利益。“在民主革命阶段,劳资间的斗争是有限度的。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保护工人的利益,却并不反对民族资本家发财,并不反对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因为这种发展不利于帝国主义,而有利于中国人民。”人民共和国首先是一种“阶级共和国”,人民中的不同阶级,根据爱国与否原则,共同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
人民产生于革命,民主革命与民族革命的熔炉整合出了人民,革命性质的转变在极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人民的需要。对当时的中国而言,革命的进一步转变,即将来从民族革命、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是否具备所有必要的政治经济条件,二是转变是否有利于全国最大多数人民。上述三个方面,在展示革命与人民的复杂关系的同时,也为人民共和国奠定了政治理论基础,在不同程度上长期影响着“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对于中国人民及其权力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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