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 人权理论前沿问题研究》: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一线劳动者不能体面地劳动,一线劳动者不光荣的怪现象。保护劳动者权益本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职责,企业只有承担起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保持自身的生产经营,才有可能谈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的承担。因此,企业不能过分追求GDP的经济增长,一味地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和最终目标,而不择手段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剥夺员工的正常休息时间。只有通过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本着劳资互利的原则,规范企业制度,签订合理的劳动合同,不但要从提高员工工资落实社会保障和休息休假待遇等方面着手,更要从处理好内部劳资关系上下大力度,才能化解劳资利益矛盾冲突。企事业社会责任,既有法律的硬性责任,也有道德的软性责任,实际上,无论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虽然在国家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但是某些企业没有认真履行其应具备的职责,使得劳动者权益屡遭侵害。目前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多数问题是法律法规得不到正确的执行和认真的遵守。另外,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需要有一个平台可供他们与控制着多数资源的企业平等对话,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各种工会和社会组织,提高其影响力。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加要求企业严格自律,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企业人力资源活动,建立行之有效的薪资激励机制。现代社会对于企业有了更高的要求,从以往单纯的营利性演变为营利性和社会性两者的兼备。由于企业具有双重身份,即经济人和社会人,这就要求企业在为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掌握好平衡。然而,企业责任的缺失和无视,造成了许多严重危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恶果,导致了劳资利益的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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