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写什么好呢?”这是我听到最多的一句话。
我从来不为学生指定题目,你写这个、他写那个——以后也不会。老师布置的,学生不一定有兴趣、有能力写。更重要的是,老师给定题目,也让学生失去了一次寻找有意义题目的锻炼机会。
找题目有如谈恋爱,命题作文有如拉郎配。拉郎配未必不成功,但恋爱过程中的惆怅、焦灼和幸福就无法体验到了。一位写作指导老师也说:“最好的题目是那些已在学生脑子里酝酿了好长时间,他现在急于诉诸纸上、与他人分享的思想观点;最差的题目则是那些由导师布置给他的。”
本讲讨论法学论文选题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什么是法学论文?选题有哪些基本要求?如何确定具体的题目?
一 何为法学?
我听说过这样的故事:一个学生以政府信息公开为题材写作毕业论文,但他写的不是国家秘密应当如何界定、申请资格应当如何认定之类的问题,而是讨论“政府信息公开为什么这么难?” 指导老师认为写得相当不错,但在答辩环节被卡住了,原因据说是:“这根本不是法学论文。”呜呼!
有好多次了,听学生谈起一个挺有创意的论文选题,随后又担心起自己的选题“不算法学论文”,到时候过不了。我一边安慰学生,现在老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很开放了,只要大体上算法学论文就行;一边自己也纳闷:“到底什么是法学论文?”
我当然知道,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问。但什么是法律呢?我们最常用、最熟悉的词,往往是最令人困惑的词。
(一)法律帝国的疆域
关于法律的一个正统定义是:“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一定义大体上代表了当前学界对法律的一般认识。它包含着深刻的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法理的纷争。这里无意辨析法律的概念,而主要从法学论文写作的角度讨论被常识的法律概念所遮蔽的东西。
一个概念有它的核心含义。不管人们如何定义法律,在法学院的课堂上所讲授的、在法学刊物上讨论的,主要是国家机关运作所遵循的规则,特别是法院审判所适用的规则。这一块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区块,是法律世界的CBD(中央商务区)。
在法律CBD的边缘,还有一些与特定社会的法律运作密切相关的制度。例如,虽然法学研究通常是以本国现行法律为主要对象,但外国的法律和以往的法律因其对现行法律的借鉴作用或者继承关系,而纳入法学研究的范围。这就是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又如,虽然法庭是“法律帝国”的中心,诉讼是法律运作的典型场景,但调解、仲裁、信访乃至私力救济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得到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因立法调整堂而皇之地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对法律的理解也随着法律职业的变迁、法学院培养目标的改变而改变。在我读大学的时候,犯罪学、侦查学、法医学、会计学也是法律系课表上的必选科目,因为我们的职业预期就是进公检法司,“办案子”。今天,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环境法、公司并购、法律谈判等成为一些法学院广受欢迎的课程,因为他们的职业预期是成为国际商务律师,“做案子”。
虽然法律的概念一再扩展,仍有许多可以称为法律的现象不在上述CBD之内。人类学家发现和探索“初民的法律” ,今天一些法社会学者关注了“民间法”或者“习惯法” ,一些法律学者开始研究“软法(soft law)” 。我们可以用同样的视角,关注人类社会中一些具有类似功能的社会规范。例如,一个清华学生曾经把目光投注于“水木清华”BBS这一虚拟社区,研究其中解决社区用户纠纷的“仲裁”机制如何形成和运作。 类似地,老师如何给分、“保研”如何确定、学生会如何选举、“占座”是否允许,校园里边的哪样事情不涉及规则呢?
这样看来,凡是涉及人类社会组织规则的,都可以理解为法律帝国的疆域,都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
(二)法律讨论的视角
即使在国家机构运作的层面上,传统的法学研究也是集中在法院,论文讨论的问题多数是假定法院正要解决的问题,论文作者也是以法官的视角来看待和讨论问题的。甚至,只有法官适用或者宣示的东西,才被认为是法律。这一视角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效的。确实,在一个法治国家里,纠纷往往要上法院解决;理论上,也只有在法院才能得到最终解决。法庭是法律辩论的典型场景,法院也是最讲“法”的地方。
但这一视角是有局限的。在法官的视角之外,还存在着看待法律的其他视角。
首先,是“立法者”的视角。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解释法律,而不是批评法律。即使法律有不完善,法官所能做的是“熨平法律织物上的褶皱”(丹宁法官语);对法官来说,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但是,对于法律改革者来说,他们完全可以挣脱特定法律规范的羁束,而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单人大和政府中的官员在起草和审议法律时持有这样的视角,关注法律改革的学者也持有这样的视角。在各种法律刊物中,讨论立法的论文占据了一个很大的比例。虽然官方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的立、改、废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将是法学永远的课题。
其次,是“决策者”的视角。一个恭谨的行政官员在做决策时,自然要考虑法律的约束,但法律只是他的考虑因素之一。因为,他的目标是做出最优的决策,而不仅仅是一个合法的决策。很多时候,法律不能告诉他最优的决策是什么;法律可以帮他从众多选项中排除某些选项,却不能帮他最终确定选项。这种视角的讨论在传统法学中很少见到,甚至被认为只是一个公共政策的问题而不是法学的问题。但随着对行政规制研究的深入,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中心的传统法学很难有效回应现实需求,公共政策的讨论开始杀入法学领域。法学研究(特别是行政法学研究)从“捍卫法治”转向“寻求良好治理”,一小批年轻学者脱颖而出,并展示了一个充满生机的未来。
第三,是“观察者”的视角。法官埋头审案,却不大有时间去追索这些案件与社会的复杂关联。法官决定一个杀人犯的死与不死,却无需细究他成长过程中促使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也无需理会他杀人后的心路历程(这通常属于犯罪学乃至文学作品的范围)。法官考虑这个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却不大关心法院受理的都是哪些类型的案件,还有哪些案件是不会进入法院之门的。一个法学家可能虚构并津津有味地讨论“洞穴奇案” ,却不去顾虑这样的案件一百年也碰不上一个。相反,一个观察者的视角就是要展示各种法律现象,并在一个更大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中去理解它的意义、揭示它的规律。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基本上就属于这种视角的研究。
上述几种视角的区别,可以拿刑讯逼供问题的研究来说明:法官关心的是,警察的审讯是否构成刑讯逼供,以及所取得的证据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采用;立法者关心的是,法律是否应当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以及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是否一律不得采用;决策者所考虑的是,如何能够逐步控制和减少刑讯逼供,而又能够保障刑事侦查有效开展;观察者关心的是,刑讯逼供在实践中为何屡禁不止、新的立法出台后是否能够得到遏制。一个特定的研究者,可以卷起袖子,力陈己见,think like a lawyer,也可以袖手旁观,做一个中立的描述和评价者;但他必须清楚自己所采取的视角,包括它的优势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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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