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思考与实践》:
近几年来,随着水土保持工作战略思想的转移,许多省区的水土保持预防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在制定水土保持法规、建立健全监督机构以及建立各种有关制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迫切需要认真总结、归纳,以便进一步推广,并使其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因此,笔者就当前预防保持工作中几项基本制度的建立,同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同志共同探讨。
当前,不少省区在开展预防保护工作中建立的一些制度,归纳起来有三项基本制度,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这三项制度是开展预防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水土保持工作职能转变的中心环节。三项制度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这三项制度的建立,就是要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明确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落实防治水土流失的经费,从根本上扭转“一方治理,多方破坏”“先破坏,后治理,破坏大于治理”的被动局面,做到开发建设与水土保持同步进行。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
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的目的是掌握有关项目的审批权,通过审批方案报告,在立项时把好关,使开发建设者在项目开始实施前就要考虑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和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因此,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方案报告制度。如大连市从1985年起就参加了市规划局牵头,由城建、环保、电力、自来水等10多个单位组成的项目审定办公室,定期联合审查基建项目,要求有关项目中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及水土保持监督机构,从而掌握了有关项目的审批权;福建省制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审批表”和“采取土石沙料防治水土流失实施方案审批表”,不少市县审批项目基本上形成了制度,还有不少地方对有关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审查办理水土保持许可证,业已形成制度。准格尔煤炭开发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后,向有关省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补充申报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对矿区水土保持重新规划,落实防治措施。实践证明,这些制度的建立是行之有效的,不仅对开发建设项目把好了关,增强了有关开发建设者的水土保持意识,而且提高了水土保持部门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为便于管理,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和要求申报的内容,可以将这项制度分解为三类。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管理对象是大中型的国营工矿、开发建设单位。如国家或省、地开办的大型煤矿,兴修的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大面积的荒地开垦、森林采伐、草场利用,新区域开发,城镇建设等项目。这些规模较大的项目,其特点是对植被破坏面积大,弃土弃渣量多,扰动区域生态环境严重,往往对当地和河流下游造成严重危害。但这类项目投资有保证,有规划设计。对此类项目必须要求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内容要求背景材料详细、防治措施具体。报告书至少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开发建设项目及周围自然地理概况;②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对当地及其他地区的影响;③水土保持措施及年度实施计划;④开发建设范围内水土流失监测设施布局;⑤防治费概预算及年度计划。从报批程序来讲,首先要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自己不能编写的,委托有关业务技术部门编写),报同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批,跨越行政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由上一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批。负责审批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或有关业务单位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提出评价意见后方可考虑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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