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在如何对待动物的问题上,流行的说法是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与土地伦理同属典型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然而,克利考特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在他看来,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与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不是两个对立的两级,而是相互对应的呈三角形的关系。辛格和雷根的理论核心并不在于以生态学为基础挑战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而是企图遵循现代性的思路,把人道或权利扩张至动物身上,二者都认为当代道德的关键就在于争取自由和解放,正如人类历史上奴隶、黑人、妇女、土著人民争取自由与解放一样,平等是道德扩张的目的。可是克利考特认为这是十分荒唐的认识,完全违背了生态学规律。假设家禽和牲畜如果得到“解放”或“权利”,那就意味着人类不可以再杀死它们,而是转而为其提供食物和栖息之所,因为这些动物已经不能适应纯粹的自然环境,而这些动物自由自在地生活和自由繁殖需要人类提供大量的粮食,这会侵占原本属于野生动物的生存资源,进一步造成生态破坏。土地伦理坚持整体主义立场,但并不否认整体之部分具有自己的价值,但当各个部分之间产生冲突,应当以整体的共同体的善作为解决不同诉求矛盾的标准,而这主要是要以生态系统的稳定为准。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动物解放论要求关爱动物,平等对待动物的苦乐,但是动物的感受能力有强有弱,其中,哺乳动物显然具有最强的感受能力,因此相对其他动物应当得到道德上的更重的考虑。动物权利论则以“生命主体”为标准,同样认为哺乳动物相对其他动物应当得到道德上的更重的考虑。所以,动物解放论在谈及野生动物保护时都很自然地要求政策和法律优先保护那些濒危的哺乳动物,而政策和法律也确实是这么做,社会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印象也是如此。动物权利论则论证,哺乳动物拥有权利,但是数量的稀少或处于濒危的生存状态却不是我们选择保护某种特定哺乳动物的理由,、相反地,正因为“物种”不是具有感受能力的个体,因而不具有任何道德权利,因此以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某种动物是濒危“物种”不具有说服力,即使野生动物的个体是某个物种仅存的最后一个个体,也不意味着就理所应当的应当得到保护。雷根举例,假如我们必须在拯救某物种仅剩的两个动物个体与属于另一数量庞大的物种中的动物个体之间作出选择,权利的观点会要求评价死亡究竟给哪个动物个体造成的伤害更大,如果给后者造成的伤害大于带给前者的伤害,那么我们应当拯救后者而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应当无条件救助的那个濒危物种中的成员。雷根相信,仅仅因为处于濒危状态,救助某个动物物种才具有道德重要性反而会助长人们的错误观点:数量对我们行为的道德性起作用,而这恰恰是权利的观点所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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