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湖马克思主义文本研究系列丛书·生态文明: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研究》:
第一,道家认为,世间万事万物均具有内在的价值,这种客体的价值属性是各不相同的,由此决定了自然界万物的丰富性。在这一点上,它们之间的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庄子·秋水》篇就提出:“梁丽可以冲城而不可以窟穴,言殊器也;哄骥弊骋一日而驰千里,捕鼠不如狸性,言殊技也;鸦鹤夜撮蚤,察毫未,昼出慎目而不见丘山,言殊性也。”这种观点实际上也为现代生态观学所借鉴。现代生态观学同样认为,正是由于自然万物属性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内在价值的异质性,因而也就同样决定了它们价值与功能的互补性。这是建构万物整体协调生态观的需要。
第二,从主体的需要来看,即便是相同的客体,它们在满足主体的需要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往往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总之,不同的主体需要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自然界万物对于主题的需要的满足也都是相对的,这就是说,事物的价值及价值量的大小又因各个主体而产生了很大的差异性。庄子认为:“毛蜡丽姬,人之所美也;鱼见之深入,鸟见之高飞,麋鹿见之决骤,四者孰知天下正色哉?”这里显然表达了人类主体不能以自身的价值判断为标准对自然万物进行裁决的思想,虽然认定自然界万物在价值上是平等的,具有朴素的性质,但是把主体的人放在与客体的自然万物相等同的地位上毋庸置疑地具有借鉴的意义。
最后,它表现为“道法自然”“与天地参”的天人和谐论。天人和谐论是中国古代生态观的基本思想。道家历来强调道在宇宙中的本体论的地位,认为道生成了天地人。既然如此,那么,“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人居其一焉”。在认识与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只是效法道,效法自然,并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因此,实际上,人并没有超越其他自然物种的特权,人在实现自我价值和需要的过程中也绝不应该践踏和漠视自然万物的生命尊严。正是在效法道的过程中因此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与统一。
不仅如此,儒家的天人和谐论还表现为“与天地参”的天人和谐论。从字面意义上来说,“与天地参”指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儒家由此认为人与自然相互协调、和谐,其根本的依据就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合作与协同。《国语·越语》提出:“夫人事必将与天地参,然后乃可以成功。”其意就是说人事的成功必定有赖于天地、自然的配合。《苟子·天论》则认为:“天有其时,地有其材,人有其治,夫是谓能参.舍其所以参,而愿其所参,则惑矣。”这就在肯定人在缓解与协调人和自然关系中的主体作用的同时,强调了天地人三者只有恪尽职守,相互协同统一,才能创造和谐的生态关系。关于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路径问题,儒家经典也多有论述。《礼记·中庸》强调:“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这就是强调人必须通晓和谐生态造就的基本途径。从中可以看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创造更加有赖于主体抑制自身的不应有的狂想,使自己的内心达到与外界自然、天地的本性相互统一的程度,只有这样,才能造就人与自然的协调匹配的关系。
综上可知,中国传统天人合一的生态观包含着尊重生命、尊重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思想。这是中国传统天人合一的生态观的巨大的进步。但是,在另一方面,这种生态观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第一,这种生态观缺乏对自然认识的深刻性,往往停留在一般的思想顿悟上。事实上,人们已经认识到,对自然研究的滞后,成为中国近现代科学技术不发达的重要原因,这是过于重视人与自然统一的结果。其二,它往往过于重视对自然界发展运行规律的尊崇,而缺乏对人类社会实践这一环节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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