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传统农村医疗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较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健体系,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既要发扬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长处,又要立足新的制度环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举措。2002年10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在农村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试点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通过政府引导、组织与支持的,使农民自愿参与进来,由个人、集体和政府这三方来筹资,将大病统筹作为主体的一个关键惠农举措,它的目的是提高农民的健康标准,降低农民由于患重大疾病而引起的经济承受范围,减少农村居民有病治不起的情况发生。自2003年开始,在各级政府的有效帮助下,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试点发展顺利,效果显著,对农村实现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获得了必要的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继承与发展我国的农村传统合作医疗保险,多年来通过对我国农村传统合作医疗保险实践的前提下,针对目前我国的实际国情,在机制、体制上创造出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农村传统合作医疗保险不同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之所以“新”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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