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特色
■全面解读常规业务、特殊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则
■逐条分析增值税会计处理政策与核算基本要求
■深度剖析增值税会计核算案例与应用
★适用读者
广大企业财税人员
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业人员
税务/会计培训机构老师等
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人员
9大增值税会计处理专题,一网打尽增值税政策应用与实操!
■新规定发布后不同纳税人的适用与应用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物业服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制造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金融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涉税检查和风险管理
第3章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相较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因为增加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再加上差额扣除销售额、预缴税款、先开具发票、预收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农产品抵扣加计扣除、出口退税等情形,同时在现实中由于缺少相应的详细规则,我们在不同人的讲座或者书中可能会看到不同的处理意见。其实笔者认为,如果这些意见本身的底线是能够准确地核算出当期的应纳税额,方便会计人员有效率地核算、记录及便于复核,就是一个好方法,不必强求一致。笔者接触过很多外资、央企、上市公司等,它们的会计科目设置也有所差异,要考虑总分、汇总、管理等,就算是暂估进项也并不代表现实中就没有的事儿,因此过于追求理论上的高度一致,甚至要求财政部事无俱细地给出规定,也未必可取,所以大家也大可不必拘泥于一些学术的理论文章或意见。
大家可以看到,从之前我们熟悉的企业会计制度,到中国引入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以及不断修订会计准则,特别是将于2018年起施行的新修订收入准则,将给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带来很大的税会差异的变化及后续新的影响。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大多数的境内上市企业来说,2020年是一个新的节点,但是纵然有变化,我们还是有必要将当下过渡期的会计处理分析清楚,这仍具有现实意义。
3.1关于几个用语的简要说明
在财会〔2016〕22号文件中,我们要关注如下几个用语的表达:
一是“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的区别。
从我们有记载的法规、准则等来看,在科目的设置上,用的是“交”字,如“应交税费”,其重在强调“交”字。这儿可以借鉴一下《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中的内容:
21.缴纳,交纳
“交纳”较“缴纳”的含义更广,涵盖面更宽。法律中规定当事人自己向法定机关交付款项时,一般使用“交纳”。但是在规定包含有强制性意思时,可以用“缴纳”。
示例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会计处理中更多强调的是中性的意思,而强制性的前提多是针对一个行为,虽然平时我们可能并不在意这个用语,但如果从立法的角度出发,确实需要规范表述。
二是“应交税费”和“应交税金”。
其实当下这两个科目都有使用,因为还有一些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比如一些外资企业。但是多数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了。财会〔2016〕22号文件本身也因为考虑了这种普遍性而多用了“应交税费”,偶尔有使用“应交税金”,确实有一点不严谨之处。但是不代表大家真的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设置科目,本身这个规定更多是一个指引的功能,这样理解或许更接近实务操作。
因为旧规则下,“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用于整体核算应交税费的内容,企业会计准则已经统一使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了。
3.2已经失效的规定内容
财会〔2016〕22号文件中对于一般纳税人有的进项抵扣中有这样一段说明: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该说到目前为止,这个事项已不存在了,因为涉及营改增与传统增值税有财政利益的分配问题,为了算清不同的财政利益,所以营改增的销项不得抵传统增值税的留抵进项,而且之前这个操作还是挺复杂的,主要的方式是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利用销售额比例拆分看传统增值税的留抵当期抵扣多少,这里笔者就不一一解释如何拆分了。
到底什么时候开始不再纠结于此事的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之前放在“本年累计”是根据计算转出,且不能自由地转出,有时还需要与税务机关确定操作。好在2016年12月份这个操作停止了,其实虽有留抵抵扣,但如果从便利纳税人的角度,以及未来考虑,这个简化还是比较有利于纳税人的。
由于财会〔2016〕22号文件与上述文件发布时间相近,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就取消了留抵的处理要求,所以这个文件从发布之日起相当于也没有用处了。自然上述的这个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也没有设置的意义了。
3.3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框架
我们先来框架性地了解一下一般纳税人面临的会计科目设置问题。
3.3.1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设置框架
依照财会〔2016〕22号文件的描述,我们梳理了如图3.1所示的核算的基本科目框架(“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再需要):
我们结合每个科目的名称按顺序进行相应的说明。
①“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是汇集当期销项和进项等计算的二级科目,其下可设置更多的明细科目,后续细讲。
说明:此内容为核心之处。
②“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说明:该科目的主要功能是集中体现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但这儿主要是体现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包括抵减预缴税款的情形。注意,预交税款的转入要看情形,比如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只有在产生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时,才能够抵减转入。
③“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说明:前三者主要是指跨地区的预缴税款,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同步异地预缴的税款。但是依据财税〔2017〕58号文件,从2017年7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预收账款时,改为了预缴税款时,但仍是有异地预缴的优先异地预缴,无异地预缴的在机构所在地预缴,这跟房地产开发项目有相近之处,有一个未来发生纳税义务转收入计税的问题。预收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按3%预缴税款,这儿并不是特指异地的预缴问题,关于此问题,仍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④“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说明:这个名称很容易误导纳税人。待抵扣进项税额,首先不包括未认证(或网上勾选的情形),其次也不是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记录,特指的情形上面已有描述。辅导期的稍有区别,主要是担心小企业本身的虚假行为。
辅导期主要是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意义。但是辅导期又对本次营改增的单位没有应用,目前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其对象是哪些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因此即使认证了当月也不得抵扣,这个是例外事项。对于不属于这种情形的,千万不要填写在这一栏次,因为这会被认为属于当期认证但当期未抵扣的事项。此类情形导致了较多的“不该发生的悲伤的故事”,不予认可的结果在沟通上存在很大的障碍。虽然这儿仅仅是一个填错行的事项,但如果套在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的规定上,就成了一个严肃的“违规”事项。
第1章 新规定发布纳税人如何适用与应用
1.1新规定下不同纳税人、不同期间的衔接问题
1.2与现行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需按新规定执行
1.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基本内容框架
1.4适合自己的会计处理,才是理论应用于实践
1.5会计处理是否决定税务处理
第2章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2.1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文件规定
2.2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界定
2.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案例
2.3.1常规销售业务处理
1.销售货物
2.提供劳务和服务
2.3.2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发生商业折扣与折让业务的情形
2.发生附赠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业务
3.取得存款利息等不征增值税收入
4.变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5.变卖使用过的物品(非固定资产)
6.转让不动产
7.转让土地使用权
8.出租不动产
9.出租动产
10.发生混合销售业务
11.发生现金折扣的情形
12.发生收取或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13.发生价外费用
14.提供建筑服务
15.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
16.买卖金融商品
17.享受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
18.发生处理积分消费的业务
19.发生转售水电业务
20.发生购买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额的情形
21.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2.3.3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与会计数据调整
2.3.4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的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适用条件
2.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3.5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的会计处理
2.3.6代扣代缴税费的会计处理
2.3.7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检查的一般问题
第3章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
3.1关于几个用语的简要说明
3.2已经失效的规定内容
3.3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框架
3.3.1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设置框架
3.3.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科目的设置
3.3.3一般纳税人的整体计税逻辑
3.4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3.4.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预缴税款
1.预收款时产生的销项税额
2.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3.4.2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费的会计处理
1.预收款对应预缴税款的处理
2.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的附加税费的处理
3.跨地区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费的处理
3.4.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的处理
3.4.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的处理
3.4.5折扣折让的会计处理
3.4.6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视同销售的计税规则
2.视同销售的计价标准探讨
3.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4.视同销售对于利润表的影响
5.视同销售后接受方的抵扣问题
6.视同销售的填表说明
3.4.7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
3.4.8过渡期业务的会计处理
1.营改增之后仍存在的营业税的征和退的问题
2.提供服务的过渡期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转换
3.营改增前计提营业税但未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形的处理
4.过渡期并非持续的过渡
3.4.9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3.4.10混合销售的业务处理
1.财税政策下的混合销售
2.混合销售的处理和所得税的处理协调
3.混合销售的“筹划”手段
3.4.11兼营业务的会计处理
3.4.12变卖使用过的物品的会计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会处理
2.销售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3.销售使用过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4.销售使用过的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3.4.13不征增值税事项
3.4.14个税手续费或其他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的收入会计处理
3.4.15对外投资的增值税涉税处理
1.本轮营改增对于视同销售规则的改变
2.对外投资中“打包”业务的处理
3.4.16销售收入与发票开具的关系
3.4.17修订后即将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介
3.4.18资管产品管理人的涉税处理
3.5采购及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
3.5.1对于进项税额抵扣和会计处理关系的“误解”
1.进项抵扣是否必须与会计处理一致
2.进项抵扣是否必须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绑定
3.报销期与认证抵扣并不矛盾
4.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每一张都认证处理
5.要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
3.5.2抵扣凭证的认识与抵扣规则
1.认证抵扣的操作方式
2.认证抵扣的抵扣点完全脱离了采购本身的消耗
3.抵扣的操作误区与“陷阱”
3.6各种不同情形下抵扣的会计处理
3.6.1采购业务允许抵扣的会计处理
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涉税会计分录选择
2.暂估计账的采购涉及进项税额的处理
3.采购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涉税会计处理
3.6.2采购时不得抵扣但后续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采购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不得抵扣但后续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采购不动产时不得抵扣但后期进行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3.采购时不得抵扣仍需要做出认证抵扣等的保障要求
4.理解不得抵扣情形需要关注的内容
3.6.3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先比对、后抵扣”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
2.不动产分期抵扣的情形
3.6.4与“三产”相关的抵扣处理
3.6.5财政补贴支出取得的抵扣凭证的处理
3.6.6向境外单位或个人付款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抵扣处理
1.代扣代缴几种特殊情形的说明
2.增值税扣缴义务在税收协定(安排)中的应用
3.代扣代缴承担税款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3.6.7员工报销费用及承担费用抵扣的处理
1.会议费和餐饮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2.超标准部分报销费用的处理
3.员工或老板报销费用款的风险管理
4.为个人补贴或为个人报销费用的处理
5.员工报销费用的法律责任问题
6.财务人员遇到失控或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的处理
3.6.8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处理
1.进项税额转出的前置条件
2.进项税额转出不仅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项税额转出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对接和矛盾之处
4.对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规定的理解
5.“三产”进项税额转出的特殊处理
6.用于交际应酬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7.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6.9农产品抵扣的特殊处理及申报要求
1.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政策
2.可以抵扣的初级农产品及抵扣税额的计量
3.农产品抵扣的过渡期管理
4.农产品抵扣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3.6.10不动产和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抵扣的涉税判断规则
1.自建在建工程和改扩建装修形成抵扣的分析
2.不动产分期抵扣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
3.6.11预付卡支出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3.6.12过渡期抵扣的涉税会计处理
3.7税控设备和服务费抵免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3.8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与不得选择的应用
3.8.1必须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事项
3.8.2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事项
3.8.3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3.9差额计税下抵减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3.9.1差额抵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抵扣的差异
3.9.2简易计税的差额抵减和一般计税的差额抵减的适用情形
3.9.3差额计税时开具发票的要求
3.9.4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计税引起的土地增值税扣除土地价款的争议
1.营改增对于收入基数的影响
2.对土地增值税计算时土地价款扣除的延伸理解
3.9.5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征税引起的契税计税基数的误解
3.10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3.11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3.12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
3.13留抵税额抵欠税的会计处理
3.14总分机构统一核算的会计处理
3.15总分机构之间特殊事项的涉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3.15.1统借统还的应用条件
3.15.2视同销售的处理没有穷尽
3.15.3无偿转移资产的情形
3.16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
第4章 物业服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4.1一般物业服务
4.1.1按期收取物业费的会计处理
4.1.2预收物业费的纳税义务判定及会计处理
4.2物业公司兼营项目的情形
4.2.1电梯广告业务
4.2.2收取停车费业务
4.2.3商品销售维修等业务
4.2.4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
4.2.5转售自来水业务
4.2.6转售电、煤气、暖气等
4.2.7公摊水费、电费业务
4.3电梯广告、停车场等经营租赁的老项目简易计税问题
4.4其他服务项目
1.利用充电桩充电
2.办理门禁卡
4.5视同销售和折扣问题
1.预交物业费赠送植物油等业务
2.销售折扣
4.6税收优惠等其他问题
1.税收优惠
2.购买税控机具
第5章 制造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5.1资金筹集阶段的涉税处理
5.2材料采购阶段的涉税处理
5.3材料退回业务的涉税处理
5.4采购过程中不抵扣情形的涉税处理
5.5材料期末盘点增值税处理
5.6产成品销售阶段的涉税处理
5.7产成品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
第6章 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6.1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则
6.1.1建筑安装企业与建筑服务
6.1.2建筑业的行业特点
6.1.3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6.1.4建筑业营改增的基本规定
1.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4.征税范围
5.税率和征收率
6.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情形
7.计税方法
8.代扣代缴境外单位或个人税款
9.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0.纳税地点
11.跨地区预缴税款
12.纳税期限
13.税收减免的处理
14.征收管理
6.2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6.2.1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其成本费用的影响
6.2.2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变化
1.在计税方法及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
2.会计核算原则的变化
6.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1.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2.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3.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会计处理
4.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项目的会计处理
6.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1.“应交税费”科目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5.“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6.“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7.“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8.“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9.“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
10.“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6.3建筑安装企业的主要账务处理简例
1.一般计税方法采购可抵扣处理
2.简易计税方法不抵扣处理
3.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不抵扣处理
4.一般计税方法采购简易计税进项的处理
5.发生退货的账务处理
6.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7.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8.全面试行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9.建筑业总分包工程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10.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11.建安企业的分级核算会计处理
12.挂靠经营的财税处理
13.营改增后建筑业“人工费”的财税处理
6.4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申报案例解析
6.4.1纳税人预缴税款
6.4.2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6.4.3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1.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业务纳税申报
3.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且有分包款)业务纳税申报
第7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7.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业务增值税处理
7.1.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1.2土地价款的扣除
7.1.3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7.1.4新老项目界定问题
7.1.5增值税预缴税款问题
7.2会计处理核算说明
7.2.1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7.2.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第8章 金融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8.1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增值税规定及会计处理
8.1.1利息收入的核算
1.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
2.贴现利息收入的核算
3.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的核算
4.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核算
8.1.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处理
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会计处理
8.1.3金融商品转让的处理
1.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处理
2.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
8.2保险公司收入确认的简要处理
1.保费收入的处理
2.预收保费的处理
3.分期缴费的处理
4.中途退保的处理
8.3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8.3.1直租业务的会计处理
8.3.2融资租赁手续费的处理
8.3.3售后回租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第9章 增值税的涉税检查和风险管理
9.1纳税人类型界定风险
9.1.1关注临界点风险
9.1.2准确把握“年应税销售额”
9.2一般纳税人核算风险
9.2.1进项税额的风险管理
1.一般规定
2.进项税额存在的涉税风险事项
9.2.2销项税额的风险管理
1.一般规定
2.销项税额存在的涉税风险事项
9.3小规模纳税人核算风险
9.3.1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的一般规定
9.3.2小规模纳税人涉税风险
1.未准确核算销售额风险
2.未正确适用征收率风险
9.4扣缴义务方面的风险
附 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