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小企业作为我国社会及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重要性不断凸显。相关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小企业数量已达到企业总数的97%以上,有52.95%的从业人员选择在小企业就业,而小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和资产总额分别达到所有企业总额的39.34%和41.97%。为进一步规范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的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11年10月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具体来说,该准则的颁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利于健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实施,并鼓励其他企业施行。这一举措得到了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然而,这套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却将小企业排除在外。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业务行为的不断复杂化,其相关内容早已过时。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并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一举措对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施加了不小的压力。于是,相关部门加快了小企业会计的改革步伐,《小企业会计准则》终于在2011年10月应运而生。这对于完善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有重要意义。
统筹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可以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体系、统一企业财务报告数据的执行基础、提升企业会计标准实施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消除长期以来因会计标准不统一带来的各种问题,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可比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2)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的内部管理,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
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战略任务。制定完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可以引导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小企业的内生增长能力,并为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
(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采用查账方式。但是,目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却占有相当大比例,这其中大部分是中小企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制定完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可以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从而方便税务部门了解小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助于依法治税,加强小企业的税收征管。同时也有助于税务机关能够根据小企业实际负担能力征税,促进小企业的税负公平。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一般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以下3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此处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规定:“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这类小企业实际上是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或者需要将其财务报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根据2011年7月4日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具体来说,各个行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如表11所示。
表11各行业小型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行业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建筑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
批发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仓储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邮政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住宿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餐饮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信息传输业(含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其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
从业人员10人以下
(二)特殊规定
在上述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四条还做出了如下特殊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5)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6)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节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和基础
一、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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