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第6版)》:
同时,税务部门对红海公司的纳税行为也进行了认定。如果红海公司按照与蓝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协议,提供资金参与利润分成,则属于一种资金借贷和代理建房双重关系,应按实际获得的分成收入,分别合理确定资金利息收入和代理收入数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相应税收;如果红海公司本身实际没有提供资金,只是从购房者方代收代付资金,则仅属于代理关系。本例中,红海公司实际上就是属于后一种代理关系,应按照代理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收。如果红海公司另外还从金融机构获得了受托建房收入,则也属于代理服务业收入。
政策分析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房地产公司取得预售收入时,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或预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按照以上《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开发产品预收款性质的任何收入,都应缴纳营业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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