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常州、徐州、金华、石河子、湘潭等试点城市也都通过了验收。1991年上半年,其余12个试点城市都较好地完成了试点工作任务,通过检查和验收,为期3年多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全部结束。
1997年全国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提出具体要求。二、工作步骤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分配排污量、发放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四步工作。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一项特别制度。凡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部门和县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工作。
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是辖区内一切排污者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变化等情况。
排污者必须按规定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等有关的各种情况,如实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提供与污染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为依据。
新、扩、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上报申报手续。在建制镇及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申报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二)总量审核分配
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是发放和管理排污许可证最核心的工作。确定污染物削减总量,是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前期工作。各地可按环境容量的大小来确定当地污染物削减量,在水体功能划分时,也可以按水环境质量目标的某一年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来确定。削减量确定后,应根据经济发展、财政实力,治理技术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如何将总量指标分配到各个单位,这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排污指标的削减,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分配方法,而应坚持集中控制,突出重点和投资最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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