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体育经纪人教程(第2版)/二十一世纪“双一流”建设系列精品规划教材》:
第四节 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开发
一、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的概念
(一)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基本概念
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是指运动员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以及由此衍生的名誉权利与财产权利。
法学界认为:名誉权是一个广泛的人格权概念,其包括了姓名权和肖像权这些名誉权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名誉权与姓名权、肖像权并列,在分类上并不科学。仅就姓名权和肖像权包含的人格权的内涵而言,似乎没有必要设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只有涉及姓名权和肖像权衍生的无形资产等非人格权的内涵时,才有姓名权和肖像权的独立意义。
事实上,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越来越具有直接的财产权的内涵,大多现时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侵权行为,本身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尤其是名人的姓名和肖像等具备知识产权特征的无形资产,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如果不在立法上像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那样,那么,在现有法律条件下,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是很容易受到侵害的,而且还得不到司法和行政救济。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同名同姓、长相雷同、相似者众,法律不可能像保护法人名称权、商标权和发明专利权一样去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自然人的姓名和肖像也就不可能像法人的名称、商标和发明专利一样,由法律设定专用权和不被雷同、相似的权利。
运动员,尤其是明星运动员的姓名权、肖像权等虽然不具备实物形态,但它们具有很大的使用价值,是一种能带来经济价值的无形资源。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有些是可以估价的,有些则难以估价。美国篮球职业联盟总裁大卫·斯特恩曾说:乔丹退出或重返美国篮球职业联盟赛场,对美国篮球职业联盟产业链的影响将以百亿美元计,乔丹与美国篮球职业联盟的产业关联,我们可能找不到相应的经济学模型,但美国篮球职业联盟市场却记录下了乔丹所创造的商业奇迹,这种现象只能用无形资产加以诠释。
(二)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的概念
对于经纪人来说,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开发是指经纪人受运动员委托,代理运动员开发其名义、肖像权等无形资产的经营活动;对于运动员来说,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开发是指运动员借其本身知名度或个人成就,通过广告的形式协助企业强化其商业销售或产品品牌形象,以达到供需两方双赢的经营活动。
在1999年《福布斯》杂志的体育明星收入排行榜上,排名前25位的运动员中有23位来自于美国,只有舒马赫和罗曼两人来自欧洲。美国体育明星的无形资产商业开发程度之大,可以从网球明星阿加西身上得到充分反映。阿加西1997年参加网球比赛,奖金收入只有10万英镑,但商业收入却高达1400万美元。上述数据和事例表明,运动员特别是体育明星的无形资产商业开发的价值是很大的,而美国的体育经纪人可以说将这种价值发掘到了极致,因此,美国也有“超级体育经纪人故乡”之称。世界知名的体育经纪人利·斯坦伯格为其代理的运动员共赢得了20亿美元的商业合同。类似的大牌体育经纪人还有特·阿克曼、‘史蒂夫·扬、德·布莱德索、考德尔·斯图尔特和瓦伦·摩恩等。他们都是这个行业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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