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刑讯
为了迫使被告人交待罪行,为了对付陷于矛盾的被告人,为了使被告人揭发同伙,为了洗涤耻辱——我也不知道这有多么玄虚和费解,或者为了探问不在控告之列的另外一些可疑的罪行,而在诉讼中对被告人进行刑讯,由于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除了强权以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这里并未出现什么新难题,犯罪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什么是刑罚的政治目的呢?是对其他人的威慑。但是我们应该如何评断这一暴虐的习惯对犯人和无辜者所施加的、秘密和私下的迫害呢?重要的是不要让任何暴露的犯罪逍遥法外,而没必要去揭露谁犯有湮没无闻的罪行。当恶果已成为无可挽回的事实之后,只是为了不使他人产生犯罪不受惩罚的幻想,才能由政治社会对之科处刑罚。如果说出于畏惧或道德而遵守法律的人的确比触犯它的人多的话,那么折磨无辜者的可能性就应该被更充分地估计到,因为,在同样的条件下,一个人尊重法律的可能性也大于蔑视法律的可能性。
但是,我还要说: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控告者,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那些安排了刑讯的法律告诉人们:“你们忍受住痛苦吧!如果说自然在你们身上创造了一种不可泯灭的自爱精神,并赋予你们一种不可转让的自卫权利的话,那么,我为你们创造的则是一种恰恰相反的东西,即勇敢地痛恨自己。我命令你们指控自己,即使骨位脱臼,也要讲实话。”
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他一些捉摸不定的械斗①曾被称作神明裁判,似乎上帝手中永恒链条的环节在任何时候都会被人类轻率的手段所瓦解和脱节。而那个名声不佳的真相熔炼炉,正是今天仍保留的古老法制的纪念碑。刑讯和烈火与沸水的考验之间所存在的唯一差别就在于:前者的结局似乎依赖于被告人的意志。而后者的结局则依赖于纯粹体格和外在的事实。但是,这种差别只是表面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在痉挛和痛苦中讲真话并不那么自由,就像从前不依靠作弊而避免烈火与沸水的结局并不那么容易一样。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