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无形财产权
第五十八节
一条狗不仅努力保留它发现的一根骨头,而且努力保护主人留给它照看的衣物或其他物品;即便是一条狗,也能意识到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物品的所有权;因此很显然,形成有形财产权的观念只需要一丁点智力。但是,当财产既看不见也摸不着时,就需要更大的智慧了。设想一种精神产品的存在,需要建设性的想象力;设想脑力劳动产品与体力劳动产品一样,都是真正的财产,这需要更富建设性的想象力。
无论我们考虑权利的积极要素还是消极要素,这两者都建基于同样的基础,这是可论证的。如果我们记得正义的积极面意味着,每个个体都接受其自然本性及其相应行为带来的利益与不利;那么很显然,只要任何人的脑力劳动取得了某种结果,他就应当取得从这一结果中自然产生的利益。我们所限定的正义要求,这种情形下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与任何其他情形下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一样,都不能被推翻:对预期产品的权利主张是一种有效的权利主张。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正义的消极要素——将群居动物每一个体的活动范围限制在所有其他个体也能实施类似行为之内——也禁止侵吞他人的精神产品;或者说,如果该精神产品是一种通过供他人使用而为生产者带来收益的产品类型,那么非经生产者同意,禁止使用该产品。如果A发明了一种精神产品,B、C、D在非经A同意的情况下就自行使用了该产品的收益,那么,他们就违反了同等自由法则;这是由于,他们各自利用A的脑力劳动产品而受益,A却没有机会利用他们的类似体力劳动产品或脑力劳动产品而获益。也许有人会说,其他人只是使用了A的精神产品,并没有从A那里夺走它;对此,我们的反驳是,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一样,供他人使用可能是其预期利益。一个人造好房子将其出租,或者向旅客出租马车,如果有人住了其房子或租用了其马车而不付钱,他就会觉得自己被欺诈了。他自己并没有使用而是提供给他人使用,他并没有获得促使他建房子或造马车的预期回报。即使不存在明示合同来约定租金,所有者也不可否认地受到了损害。那么同样地,尽管发明精神产品的人并没有被那些适用者剥夺了该产品,但是,即使在缺少任何有关精神产品的明确意识的情况下,如果其他人使用该产品却并未向他支付其劳动应得的报酬,那么他就被欺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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