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公司内的重大项目风险管控
很高兴跟各位交流一下公司里的重大项目风险管控问题。一开始我在公司里带的团队做一些大型合资合作、大型海外并购,然后随着破产清算的蔓延在国外买一些破产公司,另外做些金融产品、上市、融资、发债等公司内部的重大项目。
在做项目的时候,我的团队深刻地体会到如果光是依靠外部顾问、外部资源,远远不够把控公司内部的风险,随着时间和经验的积累,我的团队逐渐觉得重大项目要进行专人专项管理,同时要有相关的制度管理。在海外做项目或者是外国大公司到中国来进行投资的时候,有一个非常常见的情况,就是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它的律师都是跟着它的商务人员或者税务技术人员一起来的。中国企业可能以前做事情不是这样,相关的业务部门做完之后直接扔一个合同说马上签字,你给看一下。在国外这种情况很少,特别在涉及重大的合资合作、并购破产、金融发债大型的项目,他的公司的律师全部都是全程参与,项目律师非常重要,所以公司法律部进行了重组。国家对于“三重一大”决策也越来越多地看重,领导层有压力,特别是在涉及公司发展的大型项目上如何更好地把控风险,开始实行项目律师制度。
比如海外并购、大型的交易、合资合作、上市发债、破产清算、纠纷、商业谈判都经常在做,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体会到了如果单纯靠外部顾问会带来很大的问题。一开始做海外并购的时候,投行的人来说认识什么样的律师,他们就一并把所有的顾问都请了,公司就不用自己再去找外国律师了。后来发现这样的情况会产生问题,当财务顾问请的律师在某些问题上大而化之都可以过,就会觉得有问题。因为你的外部顾问都是由你的财务顾问去选择,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很多时候应当提醒公司注意的或者说有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可能在外部顾问之间就沟通完了,之后反而把公司给绕开了。
所以,*,不能够所有的事情都让外部顾问去作决策,特别是在涉及重大项目的时候,公司内部必须要有专业团队来解决相关问题。第二,如果过分依靠外部顾问而不是公司内部团队来解决重大项目的风险,往往会给公司带来一个比较大的隐藏风险,像*近油价低了之后,历史上的一些问题开始逐步暴露了。
重大并购项目的常见法律风险
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走向全球化运营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实际上是越来越多,像中海油这样的大概1/3的资产已经在海外了,在全球30多个国家进行运营,所以说每天做的事情都要考虑全球整个环境的变化,比如新的监管政策有没有变化,立法有没有变化,司法有没有变化,判例有没有变化,会给全球经营带来哪些风险。
这些重大的项目或者重大运营事项必须有全流程的跟踪监管过程,要控制重大项目的风险,必须要把控制重大项目的风险放在更宏观的角度来看。重大项目的风险,本质上也是公司法律风险的一种。我曾经在体制内工作的时候,对整个集团1万亿的总资产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主要的风险进行了梳理。
从财务的角度看有它自己的认识,从税务的角度也有不同的认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实也有不同的类型。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风险
*近国内油气体制在改革,之前国务院有一个行政法规把在中国近海跟外国企业合作的专营权给了中海油,现在很多不仅是其他的国有企业,还有一些民营企业,也提出国家石油公司的那个海上油气的专营权,不能只有中海油才能够代表中国政府跟外国投资者进行合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近海之内投入资本带来技术,然后进行风险勘探,如果有了商业性发现之后只有国家石油公司有权进去跟它在海上进行合作,就独有的专利权只有其才有。所以这可能就是公司*近面临的*风险,得跟领导提出来,说油气体制的改革可能会给公司带来风险。这可能是相应立法上政策上的风险,所以法律顾问不能只跟公司做日常工作的风险控制或者只做一些具体事情的风险控制,有时候要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来看一个更宏观的立法、司法、政策变化给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所以我们有专门的法规处,专门和立法机构打交道,一旦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影响到公司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要积极建言献策。当然,另外一个角度,实际上就是要去保护公司的利益,从立法源头开始。
(二)合资合作
以往经常看国内的公司做合资合作,大家经常会说什么,随便写个合同就完了。在国际上经常见到的一些条款在国内的合资合作比较少见,如僵局条款,如果在50对50的情况下双方说合作很少,有人会说我放个僵局条款,双方达不成一致出现僵局怎么办?是不是一拍两散,还是提交到上级股东单位进行协商之后才行处理?国内往往不会太有这样的一些约定。经常见到在国际上的BuyandSell,叫作买和卖的条款,意思是如果我们俩很多事情在董事会形成了僵局或者股东会上形成了僵局怎么办,他是说如果这样你给我写一个价格,你可以把我买走,还是我给你写一个价格我把你买走了。还有双方互相写一个价格放一个信封里,同时撕开,谁高谁把谁买走等。都有类似的约定情况,国内很少有人用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一些方法。比如,还有经常见到的在合资合作里面的一些事,如果后续要增资那怎么办?那可能就会说要增资需要双方一致同意,那如果增资的时候得不到一致同意这时候怎么办?公司就不做了吗?还是有没有一些其他解决方式。实际上很多公司合作的时候只想着双赢,而没有想到后面出了问题怎么办。大家经常说合资合作,去看国际上相关的机构调查,一般的合资合作能够在一起干多少年?一是3到5年、7年就是很长的,所以说合资合作的时候,你也要怀着婚姻的心态去经营,但一开始做相关协议或者进行相关商谈的时候要考虑到后续可能出现问题,一些常见的条款我们也应当借鉴国际性常见的条款放进去。比如Drag-along,拖卖权说大股东要卖的时候有权把你小股东的股权抓过来一块卖掉,这个时候对大股东可能有利;那你小股东的时候肯定要有一个Tag-along,随卖权,如果大股东要卖掉,小股东也有权利把自己的股权一块卖掉。很多时候我们看到什么情况,在大宗商品价格上去的时候,合作伙伴大家都赚钱的时候你好我好都好,有些争议都不会成为大问题,但一旦价格往下走的时候,争议就出来了。大家都没有余粮,可不是要锱铢必较嘛。
还有一个对于中小型单位,劳务聘用的风险很多,有时连一些大单位也经常这么做。比如,两次固定期限之后就应当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我们可能有些单位下面一看签了两次之后,再重新来签一个劳动合同。采用这些方式方法来绕过法律的规定也给公司带来了一些风险。税务风险对于国内经营企业也有一定的风险,但是我们这样的企业*的税务风险在于境外投资的税务风险。像比如有的公司可能纠纷争议额在400亿人民币左右,高达300亿的纠纷都是来自海外税务纠纷,总体来说海外税务纠纷有其特别之处,算得上是系统性的风险。
有政府告公司的,公司告政府的,当然有赢有输,其实在传统上认为的一些流氓国家或者是腐败的国家,人家司法还是相对独立。在非洲的某个国家,起诉政府的时候,人家的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求,但是尽管公司胜诉能不能够得到执行也是一个问题。在做项目之前,就要考虑到是否采取一些投资保护协定之类的条款来保护你的权益,包括一些税务风险。现在经常做什么项目都做税务筹划,设立一些特殊目的公司,如现在荷兰跟很多国家都签了税收协定,卢森堡也签了很多税收协定,所以做投资的时候投一个非洲的国家,肯定不是说在中国的公司直接就到非洲去买资产,可能是透过如荷兰那边一个实体在下面再去买,或者是卢森堡。这样就可以享受卢森堡或者荷兰和相应的非洲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优惠,但是现在要注意国际上对于税务监管加紧的大趋势一起来之后,使得税务筹划受到比较大的挑战。要注意什么?尽管是中间设立了特殊目的公司,但有时候会被当地政府认定为从中间过一道就是为了少交税,这时候就可能会出现问题。还有一些就是政府政策变化,你就没办法。曾经有的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时候通过马来西亚一个叫作拉邦特别行政区过去买,因为它之前有税收协定。结果*后印尼政府不认,说你是故意来规避我国税务责任,我不认可你的行为,你要补税。还有一个就是境内外的安全生产作用非常重要,我们经常这样说,如果是中国的公司在墨西哥湾出现像BP的事故,那可能中国公司已经赔完了。要知道,墨西哥湾的漏油事件给BP带来了超过600亿美元的损失。境外安全生产作用非常严格,现在很多国家也通过了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很难、很多,对于公司的运营成本来说也比较高。另外,在境外作业的本地化要求(Localcontent),必须要请当地的服务商、必须用当地的雇员等,所以说这些当地的服务商和当地的人员能不能满足你的需求,很关键、很重要。很多时候你项目不能够积极地往前推进,就是因为当地的人员可能满足不了你的要求,当地的服务商效率水平满足不了要求,给你带来很大的问题。
(三)信息合规
上市公司的合规风险,如果好几家上市公司,在美国、中国香港、加拿大,每个地方的上市公司都有对其不同的合规要求。比如,现在欧洲和加拿大就出台了一个政策,如果在国外进行油气作业,必须要详细向这些国家披露给政府交的所有税费。但有些时候要注意,当地政府的某些要求如果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保密法》)发生冲突怎么办?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要去遵守,如何来解决问题?当然更不用说在做交易的时候,如果信息有泄露,如何来针对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这也是很重要的风险。
(四)反腐败合规的风险
当然,如果是美国的公司或者英国的公司,相对来说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有些人说没事儿,你看美国就不敢搞中国企业或者说不敢搞中国大型央企?当然这其实有一些政治性的问题在里面。如果我们去看这些发达国家关于反腐败的合规执法,如果一旦被逮住并定罪,罚得很多。而且现在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你的公司是在美国上市,美国的证监会有一个所谓告密者(Whistleblower)这样的一个机制。你公司的人要知道公司里有这些行贿手段和方式的话,可以去告密,如果*后公司被定罪之后,告密者可以分成,根据*后定罪的罚金20%~30%是奖励给告密者的。根据美国证监会发布的数据表明中国企业的告密者占到了所有告密者的百分之二三十,大家对奖励分成还是很喜欢的。*的奖励者从美国证监会拿到过几千万美元。以前公司律师是被禁止充当告密者的,现在公司律师如果在内部努力后公司还不理你的话,公司律师也是可以作为告密者的。我们自己内部在注意到这一发展和动态之后,采取了一些措施预防来自公司内部的告密。所以说反腐败合规也是一个大企业看重的风险。
(五)重大新型项目风险
对此主要用两种思路来解决,*叫作定性,第二叫作定量。
定性就是对公司*为重要的事项,把它拎出来单独管。重要的事件如上市融资发债、海外并购、大型的合资、大型的生产经营项目如果产生了纠纷,前期的和解谈判项目、新型的金融创新产品项目、收购破产公司的项目,都叫作重大新型项目。这样的项目必须要有专门的项目支持团队和法律团队进行参与,从一开始就要进去参与,不能说做完了之后你给我一个文本,让律师给我看一看就马上签字,坚决不行。
定量,可能是说你合同金额上了20亿,或者说不同类型的合同在金额线上不同,你要把它作为重大项目来进行管理,当然合同金额的大小并不意味着风险的大小。有些买卖活动很简单,但是实践中在这儿做了一刀切的,如果你的合同金额到达了一个量级,20亿或者25亿那就不论哪种合同类型就必须把它作为一个重大项目进行管理,从一开始公司的内部人员就要介入进去做事情。还有一些新型项目,如公司下面有一些融资租赁,上面也有一些信托公司,做这些新型融资项目,可能一开始重点关注风险梳理。
(六)合同履行风险
合同签得好是一个方面,有很多时候合同风险的控制很重要。你可能签了一个没那么好的合同,但是后面履行风险你把它控制住了,风险反而就能够控制。特别是在现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合同对方的信用风险尤其要注意。前段时间有一个单位好几个亿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为什么?以前给人家的账期可能是30天,后来觉得合作很好,都能够按时达到,于是延长到45天、60天、90天,*后半年。结果对方老板跑路了。合作伙伴的信用风险要严格控制,不能够说以前没违约以后就不违约了,一定要注意。
当然一些侵权风险很常见,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的风险经常碰到,这些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有时候比较难,特别做海外投资的时候,一开始跟政府签合同说条款是这样的,签完之后政府法律法规变了那相应的经济性变了,怎么办?当然刚开始都会在合同条款里面给经济稳定性条款,如果签完合同之后法律法规给执行合同中间带来了经济性的改变,那就有权和你政府重新谈判,使其恢复到当时签合同时的经济回报水平。以前很多资源国政府或者政府愿意给你这样的条款,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政府也开始矫情了,不愿意给这样的条款。
与政府打交道的时候还要注意什么?在传统的国际法上国家主权是不能起诉国家的,但是在商业合约里面可以,因为它作为商业主体,往往要放一个放弃国家主权豁免条款。就是说合同是一个商业性的活动,国家不能够主张说它的主权不被诉。当然征收、征用和政府行政权滥用风险,有时候只能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进行解决,有时候可能还能够去通过本国政府释放和传达一些信息去协助解决。很多时候打官司,用纠纷诉讼解决,这都是很常见的。对于大企业还有一些涉台涉外及边境争议的风险。其他的就是保密网络信息安全这样的风险,都是常见的。
公司对重大项目的风险管控措施
整体的风险管理思路实际上大概是这样,我在体制内工作的时候,在全球大概有200名的律师,集团总部有30几名律师,重要的二级单位全部都有法律部。集团其实主要是从以下方面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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