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清晰可辨的,并不会发生认定上的困难,但是在多因一果、一果多因等情况下,因果关系将表现得错综复杂,常常会给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正确认定带来一定困难。理解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作为因果关系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认识、测量、计算的危害结果。因此犯罪构成中不包含、不要求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一般不存在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
(2)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查明某人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而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那么即使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有些案件中,案件事实十分复杂,存在着“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的情形。前者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主要体现在责任事故类过失犯罪案件中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后者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确认,只是解决了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前提条件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就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换言之,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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