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标准技术架构研究》:
(2)委托书对标准制定提出具体要求
为体现委托书作为欧洲立法和政策与欧洲标准之间的桥梁作用,委托书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欧盟委员会提出委托的正当理由和欧洲标准化组织的工作
委托书中必须说明支持标准的相关欧洲政策、基本立法和具体立法背景。如果委托书涉及欧洲立法以外的内容,还必须注明标准化工作的政治框架。同时,委托书还必须提及这一领域中已经批准的委托书或有关成果,必须证明制定协调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并说明这些规范使用后将要达到的目标。
②基本要求的参照和委托书的准确内容
当涉及新方法指令时,委托书中需详细说明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如果有关指令中的基本要求非常笼统,则委托书必须对之加以澄清和解释,做到既不夸大,又不减删内容。委托书越精确,就越容易使以此为基础制定的标准符合基本要求。有些情况下,更需要起草非常详细的委托书。例如,收到成员国对已发布的某项标准提出的异议,认为已经制定的标准根本不符合基本要求或者有必要修改标准。另外,如果是涉及新方法尚未协调的安全或者健康情况的,委托书还必须提及有关产品的一项或者多项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s)资料,包括实际事故的详细内容。
③有关的参与方
通常情况下,欧盟下达的委托书中并不注明具体参与方,但是如果有必要,就要提及诸如环境机构或者消费者协会等利益方的合作和参与情况。必要时,委托书还需要写明与具体的该领域权力机构的合作情况。此外,委托书中还应包括完成日期、具体的接受方等内容。
(3)欧盟委员会负责委托书的起草工作
委托书的起草工作通常是由欧盟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发起,但是98/34指令的第6(3)条规定98/34委员会也可以请求欧盟委员会邀请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欧洲标准。委托书的发起一般来自欧盟委员会,但市场上不同的行为者(如消费者),也可主动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在某一领域授予委托书、制定标准可能带来的价值。根据这些建议,欧盟委员会的部门将起草委托书。在将委托书提交给98/34委员会之前,欧盟委员会征求各方的意见(通常是由欧盟和欧洲自由联盟的秘书起动咨询程序,向所有包括欧盟的其他总局和CEN管理中心在内的所有利益方征求意见,以就委托书的条款达成非正式的意见)以确保委托书能被通过。但这种非正式的征求意见的形式会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当然也会考虑到98/34指令的第6(4)(e)条中规定的98/34委员会和成员国的作用。如果委托书涉及范围很广,或者标准化的对象很棘手,就需要更广泛地征求意见。
根据98/34指令的6(4)(d)条的规定,经过广泛、非正式地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委托书草案将被提交给98/34委员会,正式征求意见。新方法指令下的委托书专门有这样的要求,其他委托给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工作也有同样的要求。98/34委员会的征求意见并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其目的是要在公共机构间就它们对标准化组织的要求达成共识。这样的共识必须先在98/34委员会成员内部达成,然后再在98/34委员会与欧委会的联席会议上在成员国间达成。如果会上无法达成共识,主席就会提出由投票表决来解决。由于98/34委员会是咨询机构,投票将以简单多数的方式进行。一般98/34委员会征求意见需要3周,甚至4周的时间。欧洲标准化组织代表可以参加98/34委员会的征求意见会,目的是要让标准化组织尽早介入对委托书的讨论。
(4)委托书下达给欧洲标准化组织
一旦98/34委员会获得了对委托书的肯定意见,有关机构就依据98/34委员会收集到的意见,起草正式委托书。然后将委托书以英文、法文和德文3种文字,以正式书信的方式提交给欧洲标准化组织,同时还要提交电子文本。如果委托书已经做了很大改动,还必须将正式文本提交给98/34设立的委员会成员。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委托书的时间可能需要几个月,因为需要看具体程序、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和可用资源的情况而定。标准化委托书一旦被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根据98/34/EC指令第7.1条款的规定,停滞阶段就开始了,也就是国家标准机构不能采取“任何损害将要开展的协调”活动。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委托书之后,将提交工作计划,这将有助于对委托书执行情况的监督。当提交给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委托书时,欧盟委员会期望三大标准化组织能够形成共识,或者各标准化组织各自明确地表达将要采取的行动。如果欧洲标准化组织拒绝了委托书,那么随后的第一步工作就是欧盟委员会与欧洲标准化组织一起分析情况,找到解决办法,第二步就是再将委托书提交给98/34委员会征求意见。
原则上讲,只有当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了委托书,甚至有时要等到欧洲标准化组织和欧盟委员会之间达成资助协议后,标准化工作才真正开始。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理论上讲,欧洲标准化组织可以拒绝委托书,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就新方法指令而言,这种情况还从未有过。但有时欧洲标准化组织可能会要求欧盟委员会修改委托书的有关内容,因为一旦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了委托书,就意味着它必须按时完成其中规定的任务。而如果欧洲标准化组织无法完成任务,它就必须告知欧盟委员会,或者通过98/34委员会通知相关成员国,并解释其中的原因。只有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支持,才有可能修改或者取消必须完成的义务。这里规定的义务与其后欧盟委员会与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不一样的,合同订明的是融资方式和提交文件/报告的形式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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