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准市场机制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在生态补偿领域特别是流域生态补偿研究方面,欧美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机理、生态补偿方式、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生态补偿市场监管等领域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的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与实践始于2。世纪的9。年代初期。同国外相比,中国在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为中国的研究提供了丰富而翔实的借鉴与参考;但中外国情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和不同流域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有特色的研究与实践。
现有研究普遍认为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和外部经济性,易导致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失灵所导致的流域上下游矛盾升级,以及流域生态环境恶化将严重影响整个流域的可持续发展L3’。在中国,流域及流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产权均为国家所有,这就决定了在欧美国家以自由市场机制为主要模式的生态补偿模式不能完全适应中国的国情。在自然资源产权国家所有的背景下,流域流经的各级政府作为水资源所属权和管辖权的具体承担者,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和运行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同时,流域水资源的流动性特征,使得流域上下游地区间的用水矛盾日益常态化。目前,中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要素尚不够健全,加之各级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过程中的全程参与,使中国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带有显著的“准市场”特征。本书在现有研究成果和国内外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力求将理论创新与方法创新相结合,以能够服务于实际应用为目的开展研究工作。为此,努力探索一套既有中国特色,又适应辽河流域实际的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本书的研究目标。
1.2.2 研究意义
在我国目前开展的相关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吸收和借鉴欧美国家现有研究成果之上,更多关注于单一的政府主导模式或纯粹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方面的研究,在研究中出现了“非此即彼”的倾向。事实上,中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着显著的“准市场”特征,且中国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仍然很不健全。所以,准市场化模式更适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同时,生态补偿的准市场化模式也是向完全竞争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过渡的必然阶段。目前,国内外研究者对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准市场机制的理论研究还非常有限,很多概念、机制尚不明确,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分析。因此,从跨行政区域的研究视角来分析和研究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准市场机制问题是本书的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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