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热点问题研究》:
一、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概述
网络人格权,即在网络环境下,以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目标的权利。网络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信息获取的渠道等,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便捷。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关于在网络中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例如,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名誉等。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需要在人格权法中进行保护。
在网络环境中,人格权有着自身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集合性。在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并不是指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是对在网络环境中各种人格权的统称。在网络环境中,不仅会侵犯到人格权利,也会侵害到与人格权相关的利益,如姓名、名誉、肖像、隐私等。例如,对声音的模仿。在网络环境中侵权,可能会出现各种人格利益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例如,在网络中侵害他人隐私权时,可能也会侵害到他人的名誉权等。这些所有的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放在一起,便组成了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
第二,扩展性。在网络中公布一条信息,几秒便能传遍世界各地。网络具有受众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对于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比之前要更加宽泛。例如,一个肢体动作、个人声音,甚至个人喜好等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网络的强大功能,可以将碎片化的信息整合到一起。这些信息对个人来说也许无关紧要,但对于其他人便显得特别重要。例如将个人信息收集整理,对于个人来说也许无用,但对于商业机构来说就显得非常重要。在网络环境中,人格利益具有扩展性,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格利益都能上升为人格权。
第三,交互性。在网络环境中,当侵害一个具体的人格权时,可能会不经意地侵害到其他的人格利益。许多人格权和人格利益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例如,在网上发布他人的隐私,可能这一行为,既侵害了隐私权,又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第四,虚实相结合。网络环境可以是虚拟的,正如网上流传的一句话,“你永远不知道网络的对面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在非实名的情况下,无须直接接触,也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虚拟性是有可能导致现实中的损害结果的。网络环境中,人格权是实体性权利,虽然侵害行为发生在虚拟空间,但如果损害结果真实存在,就会对权利人造成现实的伤害。
第五,具有商品化特征。在网络环境中,权利人可通过对人格权的利用,获得商业利益,实现人格利益的商品化。例如,录制个性化的声音,肢体动作,个性化表演等均可被商业化利用。有的网站会通过收集个人信息、隐私等来从事对个人人格利益侵害的商业行为,并且有可能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对于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商品化这一现象,有必要用特别的法律手段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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