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正义论丛(第四辑)》:
有些人就是利用庸俗辩证法为政治意识形态的偏执观点进行辩护。法治意识形态不仅是指认识论意义上如何认识法治,更是要从方法论意义上塑造法治实现的思维路径。它的功能确实要求我们正确认识法治,但更主要的是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实现法治。一般来说,作为意识形态的主要形式是认识论意义上的抽象理论表达。法治意识形态不仅是关于法治的理念、精神,还包含法律方法与技术,具有直接的实践功能。如果法治意识形态仅仅是指理论,它的作用就会有太大的局限性。毕竟很多实践者并不关心多样化的理论,理论研究也不是实践者的擅长。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法治意识形态或法治话语系统构建中理论系统不重要。人们已经发现,“法律人的确需要大理论,特别是在产生危机和挑战时,批判法学者比其他学者更加清楚这一点。霍姆斯在一次沙地上留下了巨大的脚印。他在1897年写道,‘理论是法律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要惧怕理论不切实际,因为,对于能够胜任的人而言,这仅仅意味着深入到这个学科底部。’”理论是重要的,但是作为意识形态的理论不是一般地正面证成命题,而是对对立的“理论”的争辩,在与其他理论的对峙中彰显自己的存在。
(二)庸俗辩证法之下的意识形态难以指导法治中国建设
尽管意识形态与纯粹的理论研究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意识形态与理论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构成意识形态的不一定都是理论命题,还有很多观念、信仰的成分。即使是观念也需要经过理论论证。没有理论上的论证影响力就会大打折扣。对意识形态的理论的细腻论证,目的在于增强意识形态的说服力和影响力。从法治实现的角度看,以统一论的庸俗辩证法解决问题的思维必须改变,否则法治根本无法实现。因为法律、法治本来就是工具性的,具有方法论属性,完全以认识论的姿态难以解决合法与违法的问题。比如,用认识论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协调法治与改革的矛盾。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