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所形成的我国融资性担保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应运而生的,发展中得到了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和大力支持。从1993年开始起步,20余年来已成长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在机构建设、业务能力、承保规模和业务品种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一家专业融资性担保机构。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对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实行许可证管理。1995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为广泛深入开展担保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1999年初,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取消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准入门槛。2000年国务院决定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国家、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全国逐渐形成了机构类型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2004年国务院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实施行政许可。2008年随着机构改革,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转由工信部牵头负责。2009年2月国务院重新规范了对担保行业监管对象的定义,明确以业务性质(融资性担保)而非服务对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为监管对象界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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