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理论
(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保障理论的思想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扣除理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社会总产品在个人分配前,需要扣除“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第二,社会总产品分配理论包含社会保障思想。马克思主义将人的需要分为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三类,其中,生存需要指劳动者必须得到的最低限额的物质生活资料,用以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是最基本的需要。因此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首先应满足生存需要,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正是社会主义全体公民生存需要得到保障的制度基础。第三,社会再生产理论。社会再生产的全部过程最终需要以物质资料再生产和劳动力再生产为基础,而物质资料再生产、劳动力再生产乃至社会发展都需要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特殊的分配形式,是社会经济能够顺利运行的“调节器”,是社会再生产链条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社会保障是资本主义存在的基础之一,对资本家和资本主义的长远发展都有益。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村医疗卫生的具体研究较少,其主体思想仍是基于物质资料生产的总过程,从劳动力能力角度出发,认为需要增加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医疗支出。
列宁在1912年进一步提出“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并系统阐述了“国家保险”的定义和内容,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应包括疾病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内容,具有补偿性的特点,需要进行统一管理。
苏联及其他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都先后基于此理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同样以此为理论指导,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新农合制度也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的应用和发展(李和森,2005;李华,2007;李立清,2009)。
(二)国家干预主义的社会保障理论
1.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社会保障理论
新历史学派理论又称“讲坛社会主义理论”或“国家福利理论”,认为国家作为集体经济的最高形式,其公共职能应不断扩大,负起“文明和福利”的职责,去实现所有个人经努力也无法达到或顺利达到的目标。国家应通过立法,实行包括救济孤寡、社会保险、劳资合作等社会措施。上述主张被新制度经济学发展推广,成为欧洲和美国初期社会保障的思想基础;同时,成为德国在全世界率先实施社会保险的理论依据,德国政府于1883年出台了世界上首部疾病保险法,并后续实施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律。(郑秉文、和春雷,2000;穆怀中,2002;李和森,2005)
2。福利经济学的社会保障理论
福利经济学作为经济学分支学科,从福利观点或福利最大化原则出发,对经济体系的运行进行社会评价,其产生的标志是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按照研究方法的发展和对增进经济福利途径的不同认识,福利经济学有新旧之分。旧福利经济学认为福利是对享受或满足的心理反应,包括社会福利和经济福利,经济福利是社会福利中能以货币衡量的部分,研究对象应为世界或国家经济福利的增加。代表人物庇古(A.c.Pigou)认为,由于收入分配的真实情况与自由竞争模式假设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传统理论探讨所设想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完美”结果未必会在市场机制的自由运转下产生。基于边际效用基数理论,他认为社会经济福利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国民收入总量和个人收入分配状况;社会经济福利与总量、分配均等程度成正比。所以可通过一种理性的经济政策,即收入分配均等化,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收入分配均等化的实现途径,包括富人的自愿转移和政府的强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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