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业视角的中韩FTA及中韩日FTA研究》:
韩美FTA中,韩国农业开放的形式比韩智FTA繁杂许多。关税减让的基本形式包括立即废除关税、分N年均等或非均等地废除关税(N=2,3,5,6,7,9,10,12,15,16,17,18,20,第N+1年完全废除)、2014年1月1日废除关税、再协商、例外处理等,而这些基本形式又与税号分离、关税配额、季节关税等形式相组合,规定了烦琐的降税模式。比如橘子,在非国产橘子流通期间(3月到8月)分7年废除关税,而在国产橘子流通期间(9月到次年2月)则实行关税配额(配额内的实行零关税而超过配额的则征收现行关税)。韩欧盟FTA中的降税模式与韩美FTA大同小异,基本相似。
韩东盟FTA的降税模式采用了东盟模式,与上述国家的开放形式有较大差别。韩东盟FTA将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两大类产品清单由各国自主选定,但韩国和东盟6国必须满足两个指标的要求,即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要求。
正常产品的数量应占HS6位税目总数的90%以上,且大于该方进口总额的90%(以2004年数据为基础)。而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得超过HS6位税目总数的10%,且不得超过该方进口总额的10%。敏感产品按敏感程度不同,又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一般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得超过HS6位税目总数的6%—_7%,进口额不得超过进口总额的7%;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得超过200个HS6位税目(或HS6位税目总数的3%),进口额不得超过进口总额的3%。
韩国对东盟十国提出一份敏感产品清单,同时适用于十国,而东盟十国则分别针对韩国提出各自敏感产品清单,其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只适用于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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