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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心随采动:龚云峰政府采购文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4159592
  • 作      者:
    龚云峰著
  • 出 版 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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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龚云峰,现任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副所长,1999~2014年问先后曾任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科科长、副主任。正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9币,ITC注册采购师培训师,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中国政府采购报》专家顾问,泰州学院兼职教授,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2012年1月被第七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组委会、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评选为2011年度政府采购十大阳光人物。2012年中国政府采购奖评选荣获“十年人物奖”。
  参与编写了全国第一套政府采购专业培训教材、江苏省第一套采购师职称考试指导教材、江苏省政府采购继续教育培洲教材。在采购中心工作期间,组织了江苏省省级单位首次政府采购活动和公开招标,主持和参与了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重大采购项目,有些项目的采购文体已成为全省及周边地区的模本;组织开发过采购中心内部业务管理系统和网上采购系统,制订了采购中心内部一整套管理制度,参与了多项国家和省级政府采购制度的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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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龚云峰同志用敏锐的眼光、冷静的思维,把政府采购实践工作与理论研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集中采购从业人员、评审专家、理论研究者等多个角度客观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特别是其中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论述、《从历史的角度辩证地看待采购中心的设立》、《十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反思——关于定牌采购深层次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等文章,值得深入探讨交流。
  这本文集无论对于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以及其他部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还是评审专家、供应商,都会有所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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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心随采动 龚云峰政府采购文集》:
  8.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投标人相互串标情形,第四十条对视同投标人相互串标情形,第四十一条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在招标过程中屡见不鲜,但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对于相互串标具体情形的认定,却一直是法律上的空白,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降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实际采购过程中,不仅招标方式存在相互串标行为,政府采购其他采购方式也存在类似的相互串标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分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对如何认定恶意串通情形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百O六条明确了五种恶意串通的具体行为。笔者认为,恶意串通是当前政府采购面临的最大黑洞,只有堵住这个黑洞,才能让政府采购真正变成“阳光工程”,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恶意串通具体行为的规定,远远满足不了堵住黑洞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增补相关内容,以利于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对照执行。
  9.五个“不得”有新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评标委员会作出了五个“不得”的规定,尤其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有点新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或评审工作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只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对评标委员会的类似行为进行规定。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当借鉴该条例的五个“不得”,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更加公平、公正。
  10.澄清环节进一步细化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对于投标人主动要求澄清或说明,笔者在评审现场确实遇到过,对于是否接受其澄清或说明,一直没能找到标准答案,只是把握一个原则,即其澄清或说明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的更改,但有时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还是会对评标委员会产生一定影响。明确不得接受其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可以为投标人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氛围,也促使其必须将更多的精力投入投标文件的制作环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是否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做出规定,笔者建议,可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做法,对评审现场(包括评标、谈判、询价)的澄清、说明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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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规篇
《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影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解决的几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十八号令的影响
钝化矛盾留空间细化操作可借鉴——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影响和借鉴
政府采购三种评标方法之评析
论竞争性谈判
论单一来源采购
论询价
浅议《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基础规范性工作迈出重要一步——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理论篇
从历史的角度辩证地看待采购中心的设立
——谨将此文献给自己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十二年之际
打造集中采购机构诚信品牌
建立内部监督制衡机制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机构设置的探讨
分与合,孰重孰轻?
——关于江苏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并存现象的启示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相关权力的探讨
推广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前行的基础
十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反思
——关于定牌采购深层次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协议供货并非终极采购方式
“七结合”推进批量集中采购
借鉴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国企采购管理
如何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实战篇
以法律规定为依据靠细节取胜
——关于招标文件发售和投标文件接收环节应注意的事项
开标环节易发问题及处理方式
评审现场值得关注的几个细节问题
没有厂家授权能参加政府采购吗?
——关于参加政府采购的代理商是否必须生产厂商授权问题的探讨
完善联合体投标,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关于联合体投标有关问题的探讨
中标候选人:一个定义不明的缓冲区
不完善法律法规,中标人可能永远拿不到通知书
——有感于《中标了为何拿不到通知书》
“习惯性流标”之会诊处方
——关于多次废标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探讨
督查让“阳光工程”更灿烂
采购人如何选择定点供应商
江苏省良种政府采购的启示
论专用设备的政府采购
关于做好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探讨
换个角度看政采:7小时评审经历全记录

经验篇
供应商技巧篇
案例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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