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债报告(2011-2013年)》:
为加强境外发债项下对外担保政策的审核力度,我们在研究境外投资并购管理框架的基础上,拟定了三条内部审核原则:一是境外发债必须对应明确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受理为补充营运资金发债而进行的对外担保申请。二是境外债券发行所对应的境外投资项目获得了国家或省级发改委的境外投资核准文件。三是用于该项目的投资总额,至少有一半资金来源于境内。
3.加强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指标执行情况的非现场核查
2011年,我们加强了对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指标执行情况的非现场核查工作,先后对3家银行、1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6家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担保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非现场核查。通过核查,我们较为清晰地掌握了各类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使用情况,进一步摸清了当前各类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业务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虽未发现明显的违规行为,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同质性较高、企业间指标使用率差异过大等。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应的改进政策,包括进一步改进银行指标核定程序、明确企业对外担保指标审核原则等。
(二)2012年,调整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标核定权限和发债担保审批权限
自2012年起,将大部分中小银行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核定权限下放到分局,实行“总局核定+地区指标”的方式。参照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核定46家全国性银行指标(名单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其余银行由分局在地区指标范围内自行核定。同时明确了分局分配地区指标应遵循的若干原则:一是指标应重点支持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融资需求,并综合考虑申请银行的资产规模、业务开展及合规情况等因素。二是应在符合当年指标管理政策取向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同增同减”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指标。三是初次申请指标的银行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将境内机构为境外发债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上收到总局,并增加了以下审核原则:发债收入必须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或操作实践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准文件;承诺适时调整项目的资金来源,以达到境内资金来源不低于一半的要求。
(三)2012年,允许境内个人随同机构共同提供对外担保
为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境内个人可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机构,按境内机构的业务流程向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批准境内机构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则同时同意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在为境内机构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机构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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