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业保险研究(2004-2014)》:
五、进一步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对做好农业保险工作至关重要
当前,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手段还比较有限,以及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力度不够,都极大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对做好农业保险工作至关重要,非常紧迫。农业保险发展多年,从长远发展考虑,中国急需建立统一的农业生产风险管理机构。政府现有的农业生产风险管理职能分散于财政、农业、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当务之急应该尽快建立农业生产风险管理部委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国农业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同时,农业保险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亟待建立。国家应该在更高层面统筹规划这项工作。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农险市场。随着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农业保险风险总量将爆炸式增长,应该说,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二)要继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政府补贴力度
要推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散户联户参保。中央财政补贴品种是农业保险主体保障部分,具有数量规模大、补贴力度高的特点。且经营经验成熟,风险能有效得到分散,可以起到农险品种间“以险养险”的作用。可以组织水稻种植户通过参加专业合作社或村镇联户参保形式,进一步扩大参保范围。生猪保险可以试点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区域统保模式,以保险手段促进区域性养殖生产政策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推进。要在深入分析现有保障程度、保险品种成熟度、财政可支持能力及农户需求的基础上提高保险金额。
具体地说,针对水稻种植物成本高,保险保额偏低的现状。全国应出台一个指导性的文件,统一规定水稻保险保额、费率基本标准,做到基本能够覆盖物化成本。同时建议政府从2015年起免去水稻保险农民自担保费部分,以及县级政府配套部分,改为中央财政统一承担,稳步提高对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额度和补贴比例,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由于水稻是我国的主要粮食作物,无论是从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还是从支农惠农的角度,都应当降低农民负担,加快推进水稻保险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党的惠农政策效果。
(三)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为现代农业发展保驾护航
我国的农业保险要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制度有待完善。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很多都需要省以下财政层的配套,有的险种基层有强烈要求,中央也有政策,但由于省级财政没有配套,就无法开办,这个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江苏省各市要以特色农业产业园和家庭农场综合保险项目为突破口,将其列入省定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目录,也可以对其中特色农业产业园、家庭农场财产、公众责任、农产品责任与季节性用工雇主责任保险等与农业生产关系密切的险种先行实施补贴,实施一揽子保险为特色农业产业园和家庭农场护驾。这样既可以拓展农险的广度与深度,发挥保险服务新型城镇化的作用,同时又将极大激发农户的参保热情,减轻地方财政负担,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这项惠农政策范围,为扶持农业现代化发展及今后“大农业保险”的推进逐步积累经验。
(四)加大地方特色品种试点力度,形成多层次发展格局
江苏地方特色品种众多,各地保险需求强烈.但受到种养规模和区域狭小风险集聚、缺乏开办经验技术难度大、地方财力有限等因素制约,目前已开办品种有限,有的也形不成规模。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推动支持力度,启动地方特色品种试点并形成惯性上规模。要扩大省定地方特色品种目录范围,或者采用开放形式,通过省农险协调办审定的试点品种都可以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取消或增加各地申请地方特色品种试点的配额。
(五)加强农业保险条例宣传,建立纠纷调解和品种退出正常机制
2013年发生了禽流感、罕见高温干旱和“菲特”台风等多起灾害,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暴露出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了解不深,理解片面,更有农户甚至部分基层干部认识上发生偏差等问题。《农业保险条例》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法,对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保险各方行为规范包括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建议各级政府及农业保险相关部门开展深入学习并推动社会宣传工作,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社会认识。政府部门和保险经营者重点是自觉依法合规经营和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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